全国人大首次回应“同命不同价”现象 “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伤亡人数较多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首次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明确作出“回应”:立法时“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同命不同价”——我国死亡赔偿制度中的这一现象,一直受到许多人的质疑。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详解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并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上述观点。
在我国目前的侵权类案件中,工伤事故案件、医疗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占到很大比例,其中不少涉及到死亡赔偿问题。其中,“同命不同价”一直是公众极为关心的话题,法律界的相关人士也在持续进行探讨。目前,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一直是“各自为阵”。同样的案件,省区市之间实施的标准可能不一样;省区市和所辖各地的标准可能也不一样;同一省区市内的各个地方标准也不一样。
王胜明说,死亡赔偿制度解决被侵权人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死亡的赔偿纠纷。“被侵权人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的赔偿较为明确,便于计算,争议不大。”王胜明说,“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至于赔偿标准,他明确表示“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王胜明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伤亡人数较多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王胜明一直分管侵权责任法草案起草、修改的相关工作,其观点的分量不言而喻,“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也许很快会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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