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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旅客投诉应在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2009年06月30日18:1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郑州6月30日电(记者鲍丹) 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这是将于7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规定强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


  航班延误是以往民航受理投诉的重点之一,对此《条例》明确规定,航班发生延误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此外,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服务。

  在新施行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民用机场的公共基础设施角色得到凸现,民用机场的定位由从经营型向管理型转变。中国民用航空局6月30日在郑州召开全国民航机场工作会议,要求全国各机场按照《条例》要求,今早组织驻场单位共同制定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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