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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元手机丢失快递公司想赔75元 条例不统一

2009年07月01日11: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今报

  5800元手机丢失快递公司想赔75元

  记者 沈春梅 通讯员 梁刚

  今报郑州讯 托运5800元的手机丢了,快递公司说,按照规定他们最高只能赔偿5倍运费75元,或者按照托运货物重量赔偿12元。

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去年8月,外省的胡先生网购了一部价值5800元的苹果手机,发货方是河南轩明计算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运方”)。

  据托运方说,去年8月29日,他们把这部苹果手机交给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分公司科技城营业厅(以下简称“快递公司”),要求其从郑州运往上海,并支付运费15元,快递公司给他们签发了工作单(快运单据)。但后来这部手机没有被运到上海,而在中途丢了。

  快递公司认为,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没保价,最高赔偿不超过运费5倍。按照这个标准,由于托运方没有投保,快递公司只愿赔偿托运方75元钱。今年3月26日,托运方把快递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5800元。

  昨天上午,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于丢失手机的赔偿数额,快递公司认为,由于托运方没有投保,如果不按照《快递服务》的规定,而是按照快运单据备注的“快运条款”第18条规定,他们应该赔偿托运方12元钱。

  记者注意到,快运单据的背面是“快运条款”,其中第18条被加黑,注明托运货物损坏丢失的,如托运方没有办理投保,快递公司赔偿限额为最高不超过20元/kg。这样计算,托运的手机重量0.6kg,快递公司只需赔偿12元。

  但托运方表示,按照《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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