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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建设局送达《告知书》后不见下文 受罚单位苦等无果无奈“催罚”(图)

2009年07月02日08:5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一份“违法违规行为告知书”送达被处罚企业后却再无任何程序,既不听证也不处罚,一搁就是半年多。受罚单位久等无果,无奈之下递交《催请行政作为申请书》,“恳请”政府及行政机关尽快作为。

  这件最近发生在河北省衡水市下辖的县级市———冀州市的“催罚”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不伦不类的《告知书》要罚款378万

  “这件事真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你说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哪个地方违法违规了,你作为行政机关只要罚得有依据、按程序,罚当其过,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我们没意见。
可你发出一纸"告知书"后再无任何程序,一撂就是半年多,企业怎么耗得起?造成的损失又由谁来承担?”

  赵某,河北衡水市某企业工作人员。近日,他向记者讲述了他所在的企业在冀州市的遭遇。

  2008年7月,赵所在企业建设的冀州市某小区项目竣工,冀州市建设局在接到企业申请验收报告后对该项目进行验收。9月21日,冀州市建设局给赵所在企业送达了一份《冀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小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告知书》,该《告知书》以赵所在企业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招投标、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方面违法违规为由,给予企业罚款37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了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外,还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然而,冀州市建设局送达的这份并无编发文号的《告知书》,却既未告知被处罚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未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这份不伦不类的《告知书》,让赵和他所在的企业无所适从,不知所措。

  至此,冀州市建设局对于这起“违法违规行为”再无任何行政程序,该小区工程验收被长期搁置。

  企业递交《催请行政作为申请书》

  2009年4月,赵所在企业在久等建设局行政作为无果的情况下,先后向冀州市建设局、冀州市人民政府递交《催请行政行为申请书》,恳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依法履行职责。

  2009年5月22日,在时隔第一次接到《告知书》整整8个月之后,赵所在企业终于收到了冀州市建设局送达的(建稽)告字(2009)第005号《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1日,(冀建)罚字(2009)第001号《冀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予送达。罚款项目由原来的四项减为两项,而罚款的数额也从原来的378万元锐减至89万元。

  冀州市建设局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为何先后两次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后两次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为何又相差如此悬殊?

  对此,冀州市建设局分管此项工作的副局长曹世海的解释是: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一开始罚款378万元是按上限,后来咨询了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专家意见一般情况下不执行上限,这次罚89万元是按下限。曹同时表示,建设局此前的做法确实没有按照程序走,现在则是“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大胆创新”的“房屋产权保证金”

  事实上,在冀州市,与赵所在企业有相同或相近遭遇的并非一家。

  2008年11月,冀州市多家房地产企业收到一纸通知———《冀州市建设局关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房屋产权证保证金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每平方米缴纳30元的办证保证金,由开发商为商品房购买人负责办理权属证书,负责抵扣保证金并逐出辖区。

  令房地产企业不解的是: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应该说,条例对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和划分十分明确。那么,冀州市建设局出台此规定是否还有其它依据?

  冀州市建设局房管科康科长对记者坦言,当时只是想“创新”一下,并无法律依据,至今也未收取一家企业“保证金”。但他同时表示,这个要求房地产企业缴纳房屋产权证保证金的通知,至今并未废止。

  据悉,日前,赵所在企业已向衡水市城乡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冀建)罚字(2009)第001号《冀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提出,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给申请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请求裁定责任人(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本报衡水7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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