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7月4日电(记者刘丹)上海昌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雄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林贿赂电信经理将私人宽带卖给多家单位使用,以合同诈骗手段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两罪并罚判处胡林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外,胡林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6年6月至2007年10月,来自湖北省襄樊市的28岁青年胡林谎称昌雄公司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宽带业务代理商,诱使13家单位口头或签订宽带接入协议,并以企业用户资费标准收取宽带费19.2万余元。此后,他伪造身份证向电信部门申请私人住宅用户宽带并支付费用共计1.7万余元,将宽带移给上述单位使用,从中骗取两者之间的差价17.45万元,造成电信公司损失34.9万余元。
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胡林谎称昌雄公司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宽带业务代理商,可以优惠安装或升级无限包月宽带,诱使6家单位口头或签订《宽带接入合作协议》。此后,他以同样方式又向电信公司申请安装限时宽带,共骗取差价8.544万元。
2007年初至9月,胡林为谋取私移宽带等不正当利益,分别赠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客户经理和原客户中心经理共11.8万元及笔记本电脑1台。2008年3月23日,胡林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
法院认为,胡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胡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到案后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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