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撬取款机3次都失败
一分钱没偷到,判了十年
法官:里面有50万,他的犯罪数额就是50万
本报讯 一男子带着锤子、斧头3次撬自动取款机都失败了,但还是被高新区法院认定是盗窃罪,获刑十年。
“这机子的钱弄出来,不就是我的吗”
用锤子、斧头,3次撬取款机
今年1月11日23时许,王峰到高新区金梭路与冬青街交叉口的商业银行取款,发现很久都没人来取钱,就打起了自动取款机的主意:“这机子的钱弄出来,不就是我的吗?”次日1时许,王峰带着一把锤子撬开自动取款机的出钞口,并将手伸进出钞口内区拿钱,但没拿出钱来。经银行清点,当时取款机内有现金9.45万元。
1月16日,王峰去一家五金店买了把斧头,于当天23时许来到该商业银行,用斧头把自动取款机上的反光镜捣碎,再次撬开取款机的出钞口,并将手伸进出钞口去拿钱,但还是没拿走里面的现金。经银行清点,此时取款机内有现金5.64万元。
两天后,王峰又携带斧头,来到瑞达路上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助区内,用斧头撬盗自助区内的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当他用斧头将存取款一体机的装饰条撬开后,被巡逻民警发现。经银行清点,该取款机内有现金37万余元。
“我一分钱也没偷到,也判十年?”
法官:因为取款机里共有现金50多万元
归案后,检察机关指控,王峰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
法庭上,王峰对其盗窃事实无任何异议,但他说:“我一分钱也没偷到,盗窃罪就不能成立,更不能说‘数额巨大’。”王峰和其辩护律师说,不能认定自动取款机内有50多万元,他就偷50多万元。
对此,办案法官说,王峰以自动取款机内的物品作为盗窃对象,故犯罪数额应该认定为自动取款机内的全部金额即50多万元。
昨日,法院认定,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其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盗窃未遂。根据其认罪态度,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王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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