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崇三大效果:
打破了司法的封闭性、神秘化;
促进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
有利于克服机械司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
统计显示:2008年10月至今年5月底,陕西省三级法院共对18985件案件开展了征询意见和建议工作,累计有27639名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4696条,其中被采纳2069条,采纳率为44.06%;旁听公民还积极参与案件调解工作,促成7846件案件调解结案。
透过这些数据,安东掐指道出三大意义:
公民参与司法使审判工作从封闭走向了开放。专业化、精细化的司法运作,会使审判工作逐渐被职业化的法官所垄断,由此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的封闭性、神秘化。司法公正的实现仅靠文本、制度是不行的,仅靠司法机关关起门来司法也是难以实现的,靠少数人去实现更是不可能、也是靠不住的,往往会导致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
在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国度里,如果只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少数人知晓法律、掌握法律,那无论如何是建设不成法治社会的。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必然是社会秩序由他律向自律的演进,是司法专业化向大众化的回归,当然是在更高形式上的回归。公民参与,让司法工作更具有广泛性,公民通过参与司法实践,现场感知国家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学习到法律知识,并感染和影响其他民众对司法的认识,向社会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培育一种亲近法治、信赖法治、参与法治的公民意识,能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第二层意义在于,公民参与司法有力地促进了法官素质和司法能力的提高。通过公民旁听庭审、参与司法,加强了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使法官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开展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庭前准备更加精心、充分,庭审过程更加规范、严谨,调查研究更加深入、细致,裁判案件更加慎重、稳妥,制作法律文书更加认真、仔细,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司法作风和司法形象越来越好。
最直接的意义是,公民参与司法更能促进案结事了。公民参与司法有一个很显著的效果,就是有利于法官克服机械司法倾向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法官依法办案并不是仅仅依据法律条文,还必须了解社会实际,掌握丰富的知识,把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当地的善良风俗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把握天理、国法、人情,作出公正同时也是恰当的裁判,做到案结事了。
旁听公民代表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能够弥补法官自然科学、经济社会等方面知识的不足,尤其是反映出的普通人的生活经验和善良的民俗习惯,为法官更好地理解、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提供了社会价值判断,使裁判更易于为社会公众认同,促进案结事了。同时,广泛的公民参与能使法官意识到各种价值的平衡,从而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来自民间、代表公议的群众意见,以及旁听公民代表自发地参与调解案件,有利于当事人进一步明辨是非和舆论导向,往往能促进案件处理和矛盾化解。
尚存三大难题:
操作程序需要完善;
工作成本增大;
对法官综合素质要求更高
“在实施规定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安东毫不讳言。
其一,具体操作程序还需要不断完善。比如如何使选择公民代表、研究吸纳公民意见的程序更加科学、公正,能否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公民意见等。
其二,一般选择就地、巡回审判,要对公民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进行书面答复,工作量和工作成本增大,对安全保障也提出了新要求。
其三,科学对待公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要求法官具备较强的甄别能力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陕西省高院正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以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在实践中把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引向深入,并接受实践的检验。
安东认为,在现代社会,在我们国家,要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需要较健全的法律体系,需要法官、法律工作者的良好素质和司法良知,也需要公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因此,应该以历史的眼光对待法律问题,以人文情怀从事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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