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内蒙古频道7月9日电(李富、邹本胜)据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法院提供的消息,近日,宁城县法院对一起特大诈骗金融机构案进行宣判,一审以诈骗罪判处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信用社工作人员。2008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得知一储户在其工作的信用社办理了一笔存期为5年的50万元定期存款业务。2008年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密谋将此款取出占为己有,被告人杨某某负责联系取款人。后经与被告人吴某某密谋,由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持被告人杨某某用王某某的照片制作的假户籍证明冒充储户,到信用社将存折挂失后取出全部存款。被告人李某某分得2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分得2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姜某某各分得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万元。
法院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银行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