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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樵: 司法机关办案不是惟民众评论为依据(图)

2009年07月10日08: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思想高地

  张雪樵: 司法机关办案不是惟民众评论为依据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近日在媒体撰文指出,公正要在衡平中守护。如果说朴素正义与规则正义的统一是法律思维的基点,依法办案和依理办案的统一是法律思维的路径,那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则是前两者的追求目标和实现结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提法源于在法律的解释与适用中注入更多的社会需求、社会意义和社会后果。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可以说是将这一理念在法律制度设计中推到了一个极致,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使民众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得以介入司法领域,被视为一种与国家权力抗衡的力量,从而体现司法公正范畴中不可缺失的衡平精神。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经济社会关系高度复杂化、多元化及呈现极强的变动性,法律适用不再是田园诗般静态的逻辑推演,科学执法必须加入多样化的社会价值的思考,实质正义必须贯穿多元化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过程。

  法治情形下的法律效果是有效的法律适用实效,有效的法律适用不仅要求法律是正义的,而且应当具有确定性和权威性。法治情形下的法律效果的评判也当然要求将社会价值、情势考量纳入法律适用的范围,以衡平求公正,目的在于防范法律的机械适用和政策压倒法律的两种极端。所以,逻辑是最重要的法律适用概念,正如卡多佐所说,“假如要排除侥幸和偏私,假如要以确定无疑、不偏不倚的统一规则调整人间事务———这是法律概念的精髓———那么,法院就必须继续以哲学方法为其工具。”只有出于对社会效果的追求,需要打破惯常的逻辑时,我们才会考虑以逻辑以外的其他方法,实现社会效果。

  我们在办案中要考量百姓的呼声,但绝不是唯民众的评论为办案的依据,社会舆情只是办案时掌握社会关注度的重要窗口;我们办案要参照多年积累的经验,但任何个案必须有其独立的整套的法律适用逻辑推理过程,如果办案人或当事人的感觉良好,但办案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则,也应毫不犹豫地作出割舍。

  (本栏目图片系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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