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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立法严打洗黑钱 兑换汇款店须领牌照经营

2009年07月10日08:5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0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特区政府为加强打击洗黑钱活动,建议立法为外币兑换店及汇款代理设立发牌制度,由海关负责发牌和执法,如有违法者有机会面临“停牌”甚至监禁的惩处。

  新制度也将规定金融机构设立客户查证及备存纪录,有关建议会咨询公众3个月至10月8日。
有关单位相信,新规定或会增加业界的经营成本,目前的营办商在新规定下或未符合发牌资格被淘汰。

  现时经营外币兑换店及汇款代理,只要在开业之前的1个月内,向警方登记资料便可开业。但根据特区政府9日公布的咨询方案,建议香港目前的2100间外币兑换店及汇款代理,要向海关申请牌照,发牌时会考虑董事及股东是否有案底,是否曾破产。海关有权吊销牌照,及执法取缔无牌经营者。另外,海关会因应情况,向港府申请增拨资源,增聘几十名人手。

  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副秘书长关婉仪说,新发牌制度可能会增加该些店铺的经营成本,部分小规模的外币兑换店及汇款代理,未必能符合新要求。她说:“在法例生效前,我们会与相关部门如海关或其它有关部门,向业界尽量提供协助,希望他们可以在过渡期间,顺利过渡至发牌新规管架构内。”

  而现时接受人民币付款的零售商铺,日后是否也须领牌,特区政府仍需要咨询。

  找换汇款代理商会欢迎特区政府建议,认为可以打击洗黑钱活动,以及令到行业更加健全,“若无牌做汇款,政府就难监管;若发牌给业界去做,只有持牌可做,(行业)就较为健全”。有兑换店指,不担心发牌会影响经营,“现时(法例规定)凡是兑换逾8000元,我们就要客户出示身份证或护照登记”。

  另外,特区政府建议立法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兑换商,证券行等,规定他们要向客户查证身份及备存交易纪录。除了证券行要保存纪录7年,其余机构都要保存纪录6年,而有关的监管机构包括金管局及证监会等,都有权查阅纪录。法例也将列明民事及刑事罚则,严重违例者最高可被判监禁。特区政府会进行3个月咨询,期望明年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关婉仪表示,香港在打击洗黑钱方面的工作,仍有改善的地方,建议立法是要与国际看齐,有迫切性,香港作为国际性的“特别组织”成员,一旦做得不足,组织可能对香港加强审查或监察,甚至制裁,对香港金融中心发展不利。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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