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见七版)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7种情形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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