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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人事件频发 刑法强制治疗规定待细化

2009年07月15日08: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浙江一些病情稳定的涉案精神病人,在民警和医护人员带领下,到户外呼吸新鲜空气。  包敦远摄(资料图片)
浙江一些病情稳定的涉案精神病人,在民警和医护人员带领下,到户外呼吸新鲜空气。 包敦远摄(资料图片)

  云南又发生一起精神病人杀人案:7名村民倒在精神病人的刀下,其中5人死亡,2人受伤。

  在此之前,昆明市曾发生精神病人驾车撞死4人、撞伤多人事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的导游在丽江市持刀砍伤20人事件;曲靖市一偏执性精神病患者连挥13刀砍死一个无辜村民事件……

  将视线扩大到全国,因患精神病杀人伤人的事件更是频频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然而,在现实当中,由于缺乏细化措施,这一要求却很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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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储皖中 本报实习生 施怀基

  7月12日凌晨2时30分左右,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发生一起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柯丽江杀死了龙潭乡瓦路村大山组村民2男3女共5人,另外2人轻伤。

  据当地警方介绍,12日凌晨3时许,墨江县公安局接到龙潭乡政府报案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上午8时04分,警方在墨江县文武乡文武村老毕寨将犯罪嫌疑人柯丽江抓获。据柯丽江的家属及一些村民称,犯罪嫌疑人柯丽江患有精神病。

  据柯丽江的姐姐介绍,柯丽江几年前患上精神病,曾被带到建水、思茅治疗过,在家经常殴打父母。就在前几天,柯丽江的母亲被打后逃到通海躲避。而柯丽江的一名亲戚也表示,柯丽江大概是从2004年开始出现问题的。他猜测柯丽江打父母主要是为了要钱,“但家里被他弄得一贫如洗了,后来他父亲给了他100元钱,他却把钱拿去水里洗烂”。

  精神病人屡犯案危及公共安全

  事实上,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或是故意肇事,给社会和他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已经不是个案。有法学专家指出,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的群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个隐患,时时在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云南曲靖市,曾有一精神病患者贾学同寻仇认错人,连挥13刀砍死一个无辜村民。法院审理认为,贾学同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事责任部分应予减轻或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贾学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导游徐敏超在知名旅游城市丽江古城四方街手持匕首沿路见人就捅,在半个小时的时间里,短短300米的路途中,先后20人倒在了他的刀下。中国法医学会鉴定中心就徐敏超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其责任能力,作出了“被鉴定人徐敏超在作案时患有旅行性精神病,评定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徐敏超最终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昆明市政协办公厅行政处车队驾驶员林清旗私自驾驶单位小轿车,在交叉路口故意违禁左转,撞倒行人后继续行驶,最终导致4人死亡、多人受伤,该车及部分公共交通设施受损。公诉机关认为,林清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伤亡和部分财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经精神病司法机构鉴定,林清旗作案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自我控制能力不完全,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遂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而将视线扩大到全国,因患精神病杀人伤人的事件也是频频发生,其中有的是案发前没被发现患有精神病的,有的是案发之前就一直是精神病人,有的则是曾经发案后又继续作案的。但由于现在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一直是个难题,精神病人已经成为威胁社会安全的因素之一。

  强制治疗规定如何落到实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不负法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对于什么是"必要的时候",相关机关没有给予解释。由于缺乏细化措施,这一要求在现实操作中很难落实。与此同时,不少肇祸的精神病人身处农村,家境贫寒,亲人无力看管,也无钱治疗。”云南律师马捞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对于已经发案并被查办的精神病人,法院往往判处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对其在狱中的医疗或出狱后的监管,则未做任何强制规定;而更多尚未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精神病人,则基本上处于“家庭监管”的状态。而这些精神病人的家人连自身的安全亦不能完全保障,更别说“监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至少有1600万精神病人(广义上的),而且每年还在不断产生新的精神病人。马捞定认为,对于这一日益严重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有固定的财政预算,哪怕是成立一个基金,专门承担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由国家出钱,将对社会公共安全有隐患的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医院治疗。这样,一方面能通过治疗手段使精神病人重新回到社会,同正常人一样生活,减轻精神病人家属的负担,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

  本报昆明7月14日电

  “精神卫生法”呼之欲出

  6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七里岗村27岁村民李某手持冲担连刺9人,导致4人死亡。据报道,李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此前发病时,也曾在村里伤过人。这桩惨剧,再次引发关于精神卫生立法的讨论。

  据报道,历经24年共10次修改的“精神卫生法”,有望在年内出台。据卫生部有关人士透露,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不仅涉及卫生部门,还有可能涉及公安、民政等部门,因此为使患者和社会其他人的权益都得到保障,需要通过立法对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等进行规范。

  在国家法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一直都在积极推进地方立法。

  2001年12月,上海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随后,北京、宁波、杭州等城市先后立法。从2002年起,武汉市也着手起草《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并于今年2月获得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目前已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经过批准后,再按法律程序公布实施。

  据,《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精神卫生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家们曾估算过,武汉重型精神病人中发生危害社会事件的比例约为10%,按需要治疗的患者最低门诊费用和最低住院标准,每年只需要2000万元,就可以大大降低精神病人危害他人的风险。

  据参与起草条例的专家透露,《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的实施日程,目前暂时被“搁置”,主要是因为有关部门考虑到国家即将出台精神卫生法,等国家的法律出台后,再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细化制定条例;现在如果急于颁布,届时再调整的法律程序相对麻烦,因此决定暂时“等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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