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受贿案做出一审判决,陈同海因受贿1.9亿多元,同时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结果一出,不少人提出疑问:为什么法院对一些受贿数额比陈同海小的腐败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对巨贪陈同海却只判处死缓?在笔者看来,这是典型的看数字量刑的传统思路。在一些人的看来,受贿数额越大,罪行就越严重,判处的刑期就应该越长。但完全靠数字来量刑对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不利,也需要多方面的考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影响量刑的因素不仅仅是受贿数额,还包括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等。量刑取决于罪行的危害程度,但受贿数额的大小却并不能与危害程度的大小划等号。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的受贿数额远没有陈同海大,但他的受贿导致大量不安全药品流入市场,危及成千上万老百姓的生命,恐怕罪行要严重得多。在我看来,这也是为什么判郑筱萸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吧!
另外,如果眼睛只盯在受贿数额上,而不论是否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显然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倘若只要数额巨大,就一律判处死刑,那么今后对陈同海之流的查处将异常艰难。横竖是个死,谁还愿意积极揭发他人?谁还愿意一股脑地把自己的罪行和盘托出?谁还愿意努力配合并悉数上缴赃款?两相比较,哪个对国家和人民更有利显而易见。
因此,我们需要打破传统的习惯思维,既看到陈同海的受贿数额巨大,又看到其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悔罪表现,这样就不难理解法院为什么判其死缓了。无论从法治精神出发,还是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考虑,与其图一时痛快而判陈同海死刑立即执行,不如让陈同海给以后将要被查处的贪官们指条明路,还是那句老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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