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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受贿近两亿被判死缓(组图)

2009年07月16日06:4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主动交代全部受贿事实,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陈同海其人

  1948年9月生,山东省惠民人。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国石化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1976年9月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拥有石化行业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丰富经验。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本报综合)

  陈同海自认

  四大过失

  当时,陈同海向中纪委、中组部递交“自我交代”时,承认有四大过失:1、公司账目不清,有做多本账和逃税活动;2、集体侵吞、挪用税收款;3、挪用公款,以现钞、证券等作礼品,赠送有关领导和部门主管;4、接受名贵礼品占为私有。

  陈同海是中石化公司内部人见人怕的人物。他自恃是正部级高干,每月公款吃喝玩乐达120万。监察部、国办曾找他谈话,要他注意影响,不能挥霍,陈回应说:“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200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据《新快报》)

  法院有关负责人答疑

  受贿近两亿为什么只判死缓

  陈同海受贿1.9亿余元被判处死缓刑,而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为什么?审理此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说:

  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判贪污贿赂案件中也均遵循了上述原则,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中,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刑,是符合人民法院一贯掌握的量刑标准和刑事政策的。

  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刑,并不意味对其轻纵,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的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样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罔顾法纪必遭严惩

  新华社评论员

  陈同海案的判决,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体现了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的精神。

  腐败不除,国无宁日;贪渎横行,贻误大业。陈同海身为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本应以发展壮大国有企业为己任,忠于职守,廉洁从业,但他却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陈同海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受到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对陈同海案的严肃查处再次表明,腐败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无论是什么人,无论其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必将受到严惩。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和考验,每个党员干部更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自觉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防线,越是位高权重,越要严格自律,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当好党的事业的“实干家”,人民利益的“守护神”。

  陈同海案的判决,给那些触犯刑律而又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分子都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只有投案自首,悔罪立功,最大限度的挽回国家损失,争取宽大处理,才是惟一出路。

  (据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

  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200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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