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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参加养老保险人员丧葬抚恤费上调1000元

2009年07月17日03: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参保人员丧葬抚恤费上调

  省劳保厅昨发通知:本月起13市均各增1000元

  本报讯 昨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上调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调整后,南京、无锡、苏州等地丧葬费、抚恤费标准均由原来5000元增至6000元,最低的宿迁也从原来的3200元增至4200元。

  根据规定,凡是参加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都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其中,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定期救济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记者了解到,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所谓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据有关人士介绍,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是,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的,计发基数乘12。

  比如缴费年限有10年的南京参保人王先生,家中有56岁的妻子和一个16岁的女儿,她们均无劳动能力,依赖王先生的收入过活。王先生因病死亡后,其妻女可以领到丧葬费6000元、一次性抚恤费6000元,另外还能领到一次性救济费1800元×9=16200元,总计28200元。(戚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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