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国际金融中心_上海期待金融立法突进
田享华 王志朔
国家层面的金融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空白,而希望加速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又亟须在完善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法制环境方面迈开大步。
在7月15~16日举行的上海金融发展与法制建设论坛上,有学者建议全国人大赋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别立法权,允许其在金融立法领域先行先试。
在此论坛上,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屠光绍称自己带了很多问题来求教。其中一个关键性问题就是国家层面的金融法律制度虽然基本形成,但是依然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比如存款保险制度、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基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消费者保护。此外像期货业的立法、金融衍生品的立法、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还没有法律规定。
此外,还有很多立法,如信托法已经落后于市场实践;而在金融的税收方面,当前的制度从整体上说也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要求以及国际惯例有较大的差距。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周仲飞教授指出,迪拜和卡塔尔两个国际金融中心都拥有较为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建议由全国人大赋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别的立法权,以利填补相关的法律空白。不过,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国明告诉CBN记者,目前没有看到上海可以获得特别立法权的迹象。
不过,国务院此前对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意见中也提到,上海可以制定既符合我国发展的需要,又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税收、信用、监管的制度。屠光绍也表示,上海可以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先行先试。不过他强调,在其立法领域还是需要加强研究,提出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建议。
周仲飞还在会上建议上海成立单一监管机构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否则难以关注一些跨行业的风险。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锋也有此意,他说,虽然目前上海市政府金融办与“一行三会”金融管理部门已经建立3+2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重大事件的及时协调、处置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但是仍然难以避免会上统一、会后各自为政的可能。
金融领域监管需统一,而税制则求分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也强调当前金融企业税负过重,比如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支付,有些国际惯例可以抵扣的税额都在征收,而私募基金合伙人的收入也多是按照五级累进税制而非20%的税率,这些都不太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金融行业有它的特殊性,上海的先行先试,也需在税制上加以配合。”
但是,刘剑文也告诉CBN记者,由于征税事关国家主权,而建立国际金融中心不只是上海也是全国的事情。所以,涉及金融税制改革方面的事宜,还是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由其授权国务院处理。“国家正在制定《增值税法》,金融行业应当尽量争取其中的权益。将来税制的调整,也将不只有利于上海,其他打算建立金融中心的地区亦将受益,只是上海会因为先走一步而受益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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