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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称胡斌获刑三年有3点理由 双方家属均不满

2009年07月21日07: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

  胡斌获刑三年

  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判决法理

  昨天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但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双方家属都表示并不满意。

  出事时,胡斌赶去看电影

  在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西湖区法院通报了他们审查的案情结果: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还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

  双方家属都不满判决结果

  判决结束后,胡斌家属匆匆地离开了法院,胡斌妈妈从知道判决结果后一直泪流满面,当有记者问到他们对判决结果的意见,胡斌妈妈反问,“你们觉得公平吗?”而胡斌爸爸则表示,心情很不好,一切听天由命,至于会不会上诉,亲属中有人称还在考虑。

  记者也联系了谭卓的爸爸,他也表示对结果不满,他告诉记者,他和律师之前都认为一定会突破3年有期徒刑,但是这个结果令他失望,他也表示要向省高法提起再审程序。

  记者请教了有关律师,像这样的情况,如果双方都对判决结果不满,胡斌家属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而谭卓家属虽然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上诉权,但他可以依照诉讼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如果检察院作出不抗诉决定,家属还可以依照诉讼法,待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向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申诉。

  为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为何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法院还原肇事现场详解判决法理

  昨天法庭判决后,法院随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他们之所以给出这样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详细解释。

  为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庭审中谭卓的诉讼代理人、胡斌的辩护人对这个罪名均不持有异议。但事发后社会上也有不少人认为,胡斌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还是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定罪,理由: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对象都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他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那天车祸前,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没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的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驾驶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过失致人死亡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

  胡斌交通肇事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中谭卓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这个意见,这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胡斌的行为不符合。

  胡斌没有自首情节

  胡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这是因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这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刑事立法上已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义务的肇事人给予从轻处罚,而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者规定要加重处罚。

  也就是说,正是因为胡斌当时没有逃逸,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到三年幅度内量刑;而如果胡斌当时逃逸了,那就要加重处罚,按照刑法规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至七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肇事后逃逸者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必须在三至七年的幅度内综合考虑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如果认定胡斌有自首情节再次要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在法律上就进行了重复评价。

  为什么是3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胡斌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但是胡斌具有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等严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从重处罚,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理由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

  辩护人提到胡斌曾在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意见更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本报记者 娄炜栋 本报通讯员 西法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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