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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期间禁行车主向路政局讨要养路费被拒

2009年07月22日13: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晚报

  原告:已缴全养路费今年应返还

    被告:过户后退费只针对机动车的新主人

  本报讯(记者王巍)奥运会后,车主郭某将自己的黄标车转卖。但当他向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收稽查处要求返还禁行期间的养路费时,却遭到拒绝。

  记者今日获悉,宣武法院已开庭审理了这起首例涉奥交通行政诉讼案件。

  郭某诉称,自己的一辆南京依维柯大型客车由于是黄标车,在去年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按规定禁行。此后,市政府规定,在奥运后将继续对黄标车采取禁行和鼓励淘汰的政策。

  郭某于2008年10月23日,将该车转卖。

  卖车后,郭某向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稽查处要求返还2008年7月到9月的养路费。而稽查处回复称,预交的养路费只能返还给车辆现在的法定所有人。

  郭某表示,2008年6月北京市在要求黄标车于奥运会期间停驶的同时,也规定了车主如不办理停驶,必须缴纳同期的养路费,并于2009年再予以抵扣。

  因此,郭某认为稽查处的答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

  稽查处表示,根据本市奥运会期间停驶机动车减征养路费的相关规定,本市内过户的机动车,由新的所有人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抵扣应减征的养路费。但2008年12月,国务院取消公路养路费。因此,导致上述减征方式无法进行抵扣,稽查处只能将养路费减征改为返还。

  稽查处辩称,郭某卖车后,对车辆已经没有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无论是“抵扣”或“返还”,都是针对过户后的新机动车所有人。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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