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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民告官”“官”败诉要追责

2009年07月23日08: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郑州7月22日电记者邓红阳“民告官”案件开庭审理时,常常是“告官不见官”。7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近日出台的《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明确规定,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仅要出庭应诉,败诉后,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一些“民告官”案件,一些行政机关不重视,一把手不出庭。郑州市规定,凡是本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出庭或旁听的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等,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后,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应诉机关主要负责人,郑州市政府法制机构将依法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行政问责建议。应诉机关败诉的案件,还必须写专题报告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内容包括败诉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经验教训等。

  “"官"被群众告上法庭,如果败诉了,不是仅改变行政决定那么简单,相关责任人还要受到追责。”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说,行政诉讼案件被法院判决认定应诉机关败诉的,该应诉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应诉机关提出书面法制处理建议,对致使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应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如果该单位的法制机构不对工作人员追责,“官官相保”,郑州市政府法制机关将一并追责,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范围。

  据介绍,近年来,郑州市每年行政诉讼案件平均在1000件左右,“民告官”行政诉讼胜诉率为30%至35%,主要涉及土地、劳动、工商以及拆迁等执法活动。

  郑州市不少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向记者表示,他们的压力很大,但会按照市政府的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减少错误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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