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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因建设征收征用草原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2009年07月24日17:3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7月24日电(记者许祖华)“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这是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4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中的一项规定。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除在强调全面保护草原的基础上,还突出了重点区域的保护。陕西延安、榆林和渭北地区草原面积较大,是草原建设重点区域,因此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榆林、延安以及渭北等草原建设保护重点区域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当地畜牧业发展。

  因建设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足额支付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不低于同类土地相同面积草原建设所需费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草原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实施办法还从草原环境保护考虑,对草原旅游开发予以规范。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经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性草原旅游活动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和污染草原环境。

  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实施办法还规定,未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草原上从事挖药材、搂发菜、勘探等活动。未经同意,擅自在草原上从事挖药材、搂发菜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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