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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递交上诉状 称无主观故意一审量刑过重

2009年07月29日08: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四川新闻网

  “醉酒别克”撞死4人 司机一审判死刑 追踪

  昨日,孙伟铭的辩护律师正式向成都市中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状指出,案发时孙伟铭没有主观故意,并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孙伟铭签字后,我们已经将上诉状正式递交成都市中院。”昨日,孙伟铭的二审辩护律师施俊英说。

  据了解,上诉状中称,判决书认定孙伟铭属于无证驾驶,而且还多次违章,但孙伟铭自身并不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也不仇视社会。

此外,事发当天,孙伟铭是在酒后意识很不清醒的情况下发生追尾、超速、越双实线,所以这并不是故意的行为,更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法院一审判决对他的量刑过重。”

  据了解,按法律规定,孙伟铭一案递交上诉状,可以向一审法院即成都市中院递交,由市中院将上诉材料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一并转到省高院,由省高院二审审理此案。也可直接向省高院递交上诉材料。

  幕后故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孙伟铭不是第一个司机

  孙伟铭案持续受关注,昨日,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透露了办案背后的一些内幕,称孙伟铭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经过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并介绍了办案检察官办案过程中亲赴案发现场核查细节的经过。

  承办检察官曾调看天网录像

  昨日,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介绍,去年12月14日,此案案发,警方将肇事司机孙伟铭刑拘;12月22日,市公安局就此案提请市检察院批捕。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为了掌握更加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承办检察官除认真审查全部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孙伟铭外,还到案发现场对人流量及车流量进行了详细调查,询问处理该事故的交警当时的具体情形,查看天网录像,核实了案发时的关键细节。

  经讨论认为,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与前方正常行驶的“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后逃逸,以高达134~138公里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高速驾车,最终导致在成龙路卓锦城路口,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与相对驶来的四辆轿车发生严重碰撞,造成4死1重伤的严重后果,于12月25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孙伟铭作出批捕决定。

  检委会讨论决定以此罪名起诉

  今年2月26日,该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罪名的确定上,检察机关依据此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充分考虑,并经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对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以此罪名起诉的 此前还有一人

  新闻发言人介绍,早在2006年,成都就有一起以此罪名被判处死缓的案例。2006年4月,19岁的何羽注射海洛因后,无证驾驶一辆桑塔纳沿新津县武阳西路快速行驶,车子从抱着7个月大的小孙女散步的邵大爷身上碾过去,老人倒地时,双手一扬,婴儿落在了桑塔纳的引擎盖上,桑塔纳前冲多米后停下。何羽为了逃逸,不顾引擎盖上的孩子和车后方的邵大爷,启动车子向后倒车。孩子顺着引擎盖滑向车头,一名路人伸手抓住小孩,邵大爷却再次被碾在了车轮下……何羽在群众惊呼声中,快速倒车达80余米,因又接连撞倒路边骑人力三轮的陈太婆和一根电杆后才停车。之后,何羽和车上人员弃车逃跑。邵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市检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年年底,市中院认定何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缓。

  成都商报记者 杜雯

  延伸阅读:孙伟铭死刑胡斌三年 车祸致死案判决暴露随意性

  白岩松戏言解释各地对交通肇事判决的不同:如果你在杭州的话,你是可以飙车的,因为即使撞死人最多三年,在成都千万不要再酒后驾车了,因为如果撞死人的话,你就容易判死刑。在南京最近一段先别酒后驾车,因为究竟怎么判现在还不知道,观望观望。如果您是生活在武汉的外国人,即使是没执照,撞死了别人,您也顶多是回国,然后赔点钱了事。在郑州千万别是官员驾车致人于死地,那样也可能被判死刑,12年前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一个,最后判处死刑,张金柱说了一句话“我死在了记者的手里头。”…[详细

(责任编辑:李蕴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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