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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出台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意见 堵住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漏洞

2009年07月29日08: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7月28日讯记者徐伟为加强和规范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及其检察监督等工作,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于罪犯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意见分4个部分共28条,立足于从制度层面解决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和监督管理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衔接问题和执法实践中出现的脱管、漏管等问题。该意见对一些已有的过于原则的规定加以细化,对实践中需要作出规定而没有相应规定的进行补充,使规定更加详尽和完善。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相关部门的执法司法行为,强化监外执行的措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保证刑罚在监外执行环节的正确执行,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意见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对于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意见明确指出,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由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受罪犯档案,负责办理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县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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