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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该改了

2009年07月30日09:3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沈阳日报
  有专家表示,从“开胸验肺”事件看出,职业病防治应当以此为鉴,痛下决心进行“刮骨疗伤”。

  目前,职业病的诊断既要诊断鉴定“职业”,又要诊断鉴定“病”。这两者都由医疗机构即职业病防治所来做,导致他们拥有对一个职工是否得了“职业病”的鉴定垄断权,如果又缺乏监管,那么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推脱相关义务。

  职业病鉴定只能由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检查认定,但其中却缺失了对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监督规定,对不负责任的职业病鉴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显得过轻。

  另外,职业病鉴定程序有缺陷。为了维护患者的利益,应该像法院审判案件一样,建立职业病鉴定层级制。

  张海超原打工的用人单位违背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应当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太轻,必然带来低成本违法。

  看来,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该改改了!

  (据新华社郑州7月29日电/记者单纯刚 葛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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