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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定金应否返还

2009年07月31日07: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张向龙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李先生问: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于是和售楼人员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并交了1万元的定金。当我按约定的时间到售楼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写明“开发商在进行初始登记后365日后下发产权证”,我认为这一约定不合理。
据此我向开发商要求修改购房合同,而开发商不同意,于是我就拒绝签订购房合同,并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定金的要求。开发商却以我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定金。请问律师,定金是否应当返还给我?

  张向龙律师解答:依据您所说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一定金应该退还。您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产协议书应属于预约合同。因您还需要与开发商另外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这一定金应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笔者认为,您与房产公司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未能和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并非源于您与开发商任何一方的原因,故应原数返还定金,而不存在双倍返还。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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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 本报记者 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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