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靖西县锰矿原党委书记、矿长岑宏和原副矿长黄高恒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靖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到场旁听的群众挤满了旁听席。曾被认为是年轻有为的两名国有矿企干部,竟然涉嫌索取他人贿赂、伙同他人贪污公款累计180多万元,让不少人感到意外。
索要“协调费”频得手 7日上午,在靖西县法院庭审现场,岑、黄两人坐在被告席上,言语不多。两人的辩护律师不时和公诉人“过招”,作罪轻辩护。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当地不少群众和官员自发来旁听。门外,仍有群众希望进入旁听席,但被法警以“人满”为由劝下,他们转而徘徊在走廊内,显然对此案较为关注。
法庭上,公诉人列举了岑、黄两人涉嫌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2007年5月,广西一家锰业公司因为急需碳酸锰粉,于是找到了岑、黄两人,双方经过商谈,签订了购销合同。事后,他们开始向这家公司索要每吨20元~45元的“协调费”。为了得到靖西县锰矿供应的矿源,此后一年里,这家公司先后12次向两人支付了91万多元。这些钱都进了两人的口袋,其中岑宏分得54万多元。
当年12月,靖西县一家锰业公司开始购买县锰矿的放电锰精矿,岑、黄两人同样是索要“协调费”,标准是每吨300元~500元。直到2008年9月,双方共完成了9次交易,这家锰业公司给了两人29万多元的“协调费”。
岑、黄两人索要“协调费”,何以频频得手?对此,当地知情人士称,前两年,矿产资源价格猛涨,尤其在靖西县,当地只有县锰矿有开采权,矿老板“奇货可居”,加工企业只得乖乖掏钱。
权柄在握“利益均沾” 据公诉人介绍,岑、黄两人身居靖西县锰矿正副职时,除了对外经济往来中以“协调费”、“好处费”的名义索取费用,在矿厂内同样是“利益均沾”。
黄某承包了县锰矿一个采区。2007年10月,当黄某与县锰矿结算矿款时,岑、黄两人提出,黄某每销售一吨锰矿,要给他们10元。当时,黄某认为标准过高,但自己又离不开这两人帮忙,之后双方“协商”把标准定为每吨7.5元,其中5元给岑宏,2.5元给黄高恒。直到2008年8月,黄某共计送上了8万多元。承包另一个采区的廖某,也遇到了类似“待遇”,他每月要从外销收入中提出1万元,交给岑、黄两人。
不仅如此,这两名承包商还面临着另外的收费。按照岑、黄两人安排,黄某自采外调的矿石,每车要交50元~100元的管理费,而廖某则是每车50元的过站费。当地检察机关侦查发现,仅此一项,两名承包商就交了10万多元,这些钱都被岑、黄两人伙同其他几个矿领导私分了。
覃某是靖西县锰矿的职工,2008年4月,岑、黄两人找到他,并表示可以把矿上的两台机器承包给他,不过所得的利润要3人平分。覃某同意后,顺利地承包到机器,之后4个月里,他把1.4万多元的“利润”送给了岑、黄两人。
据当地检察机关统计,岑、黄两人从2007年到2008年,短短一年时间里,涉嫌共同受贿147万多元。
3年私分公款15次 公诉人称,岑、黄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在3年多时间里,又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累计39万多元。其中,岑宏起决定作用。
据介绍,2006年8月,岑宏交待下属,把矿上的炸药差价款提出账外,然后分发。到2008年8月,矿管科副科长刘某累计提出了18万多元,分7次分发给矿领导。岑、黄两人各分得两万多元。
2005年2月,时任靖西县锰矿党委书记、副矿长的岑宏,交待下属李某把地磅款、尾矿款和矿管费等账外资金分发给矿领导。直到2008年7月,李某累计8次,把21万多元分发给岑、黄等人。
按照检察机关掌握的材料,在这3年时间里,岑、黄两人涉嫌伙同他人贪污公款达15次。
8月7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岑、黄两人基本都供认不讳。只是两人都把索贿辩解为一般受贿。此外,黄高恒还称自己没有贪污。当日,法院审理结束,将择日宣判。
赃款已悉数追回 靖西县检察院负责侦办此案。该院检察长黄朝忠称,去年,百色市对辖区各县的矿厂进行了集中整治,其中发现靖西县锰矿存在相关问题。今年3月,检察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对当事人实施逮捕。两个月后,此案侦查终结,被移送到法院审理。
立案前,办案人员曾向金融部门查询过岑、黄两人的银行账户,发现岑宏妻子的名下有200多万元存款,较为异常。让人意外的是,两三天后,这笔存款都已被全部取出,并分散到岑宏的七八个亲戚朋友的名下。
案发后,岑宏曾向检察机关辩解,这些钱是做生意得来的,经过办案人员作思想工作,岑宏已把赃款全部退回。黄高恒涉及的赃款也已悉数追回。
靖西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有关负责人称,此案是解放以来靖西县发生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贪污受贿案。今年4月,此案先后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督办的典型案件。
岑黄一案,还牵出了几名涉嫌贪污受贿的靖西县锰矿干部。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身陷囹圄才忏悔 在当地不少人看来,两名矿长年轻有为,前途无量。就在案发前,坊间还流传岑宏将到当地重要部门任职。
资料显示,岑、黄两人分别生于1976年和1975年,30岁出头,分别是大学和大专学历。
据办案人员介绍,案发后,岑宏曾忏悔过。他认为,自己平时不加强学习,不注意加强对自己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禁不住物质诱惑,没有正确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当地也有人这样解读此案:眼下,矿厂的风险系数较大,一旦出现事故,矿老板就要负责;个别国有矿企的干部总觉得自己承担的责任大,与经济收入不成比例,才会萌生“捞一把”的念头。(南国早报)(记者胡志伟通讯员 农积德)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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