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高地
公丕祥: 当事人诉讼地位悬殊法官不能一味守中立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光明日报》上撰文指出:在我国司法国情条件下,片面强调案件在法律上的处理结果,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使法律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这必然导致裁判结果虽然在法律上说得过去,但老百姓却不理解、不认同、不接受。此外,由于文化层次、认知能力和获得法律服务情况等方面的差异,普遍存在着当事人诉讼能力不相称的情形,法官一味严守中立,也可能会使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利用熟悉程序规则来击败从实体法上看原本是应当胜诉的当事人。
因此,在我国司法国情条件下,必须强调法官对诉讼过程的能动干预,强调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
公丕祥认为,司法权的被动性主要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一般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种被动性,更多地是对司法的程序要求,而不是对司法的价值判断。人民法院“有责任通过司法能动在维护法律秩序与实现社会正义之间维持一种有益的平衡。”
我们反对司法的绝对被动,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适度主动,要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司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拟制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要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可能反映在司法领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预料在前,应对在前。
(本栏目图片系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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