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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要靠规范量刑来提升

2009年08月12日11:2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法眼观察

  陈杰人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组长高憬宏透露,法院系统正在试点开展法院规范量刑指导,按照最高法的改革计划,中国法院将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逐步形成一部罪名较为齐全、系统的量刑指导意见,使全国95%以上的刑事案件的量刑都得到有效规范。
到明年年底前,法院将争取首先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常见罪名方面先行规范量刑。

  对于很多不熟悉司法工作的人来说,量刑规范还是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其实通俗地说,它就是指法院在裁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考量操作性强的一些标准,如犯罪金额、危害后果、犯罪场所、犯罪手段等,对被告人所犯罪名和应当判处的刑罚进行规范化,从而避免法官的随意裁决。

  说到规范量刑,就有必要提到最近几起舆论反应强烈的案件,一是杭州、成都、南京等地的几起恶性交通肇事案,围绕当事人应当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以及是否应当判死刑等问题,学界内部和公众都展开了激烈的争议;另一个是前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受贿1.9亿元居然逃过了死刑判决,这引起了坊间的极大争议。

  其实,不管是陈同海案件还是其他交通肇事案件,人们之所以产生争执,说到底就是源于一个问题———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对法官的不信任。

  相对而言,我国刑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刑法中算是比较规范、齐备、周到的法律,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发生案件判决结果引发当事人乃至公众不满的尴尬局面。个中原因,就是我国司法在完全走入法治轨道之前的量刑规范化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在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其实很多时候法律对某类行为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法官在判决的时候,能够引经据典、充分论证,以严密的说理来得出一个判决结果。这个结果也许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却又和法律的精神相符,因此能够得到绝大多数人的尊重和信任。法官的“自由心证”,在这种貌似随意实则严谨的判决中得到了极大的发挥。

  法治国家的司法和法官之所以受到如此高的信任和尊重,源于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深入、司法清廉、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完美结合。在当下中国,我们虽然曾倡导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实际的结果却是权钱交易不断,司法丑闻迭出,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有着天壤之别的判决结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尚未完全进入法治轨道的时候,在刑事判决方面实行规范化的量刑,有着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法院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文化习俗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给量刑带来了很多现实的挑战。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是,在发达地区的盗窃和不发达地区的盗窃,如何将金额和量刑合理量化考虑,就很值得进行规范化研究。

  其次,中国法官素质尚没有达到高度法治所要求的水平,他们的文化构成、职业道德和水准、个人背景、价值取向等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不规范量刑,很可能会促使法官将不应该考虑的因素纳入到量刑过程,从而破坏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公平。

  第三,在信息化社会,各种刑事判决的信息,很容易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快速展现到公众面前,并由此形成对照。如果各地法院量刑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就会伤害民众对司法的信心。

  第四,当前存在的较为严重的法官腐败,也必然要求对量刑规范化,以消除法官在量刑过程中过于主观随意甚至借此牟利的现象。

  第五,从更长远的方向来看,规范化量刑,有助于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统一刑事司法政策和判决标准,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有助于提高法官的规范、公正的职业水准,从而为将来的完全法治化打下基础。

  现在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近期试点的一些罪名领域进行了规划,在我看来,除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等方面,最迫切需要规范量刑的罪名,还应当包括诽谤、各类经济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因为这些罪名容易被混淆或者故意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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