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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公司首先要学会尊重中国司法

2009年08月14日09: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

  鲁生

  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记者12日试图就此求证力拓中国,对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回复。
但力拓铁矿石部门主管山姆·华尔希则再次发表声明表示,相信公司员工在中国商业操作中的行为是正当且符合道德规范的。两天前,山姆·华尔希也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们仍然不知道有什么证据支持他们(中方)的拘捕行动。”在此之前,力拓方面也多次做出类似强硬表示(8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

  作为大型跨国企业的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在自己的员工涉嫌违反中国法律时,特别是中国司法机关已经依法采取了相应司法行动的情况下,有关负责人竟然多次坚称员工的商业行为“正当”“符合道德规范”,企图全面否定中国司法机关的决定,表现出了对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极大不尊重,真让人大跌眼镜,更让人怀疑力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职业操守。

  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催生了大量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往往在某一方面占有垄断地位,在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因而也受到当地政府和公众的尊重。然而,再大的垄断企业也要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尊重所在国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司法行动,这是跨国公司的企业责任和基本行为准则,并已经成为WTO的核心规范之一,被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可。当然,尊重所在国法律和司法,并不是要求企业无条件地承认和接受所在国的任何司法行动,跨国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有权依据当地法律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包括辩护权等。但决不可毫无理由、粗暴地拒绝和否认所在国司法机关的行动,更不是靠拍拍胸脯,自我标榜一下“行为正当”、“符合道德规范”,就可以敷衍公众和舆论,何况你自认的“道德规范”就能取代法律吗?

  显然,力拓有关负责人的观点和依据是不值一驳的。它充分暴露了力拓高管的无知和傲慢,也是跨国公司垄断意识恶性膨胀、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具体表现,严重违背现代企业精神,违背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准则,实质上是给澳大利亚力拓公司的形象抹黑。具体到胡士泰案,力拓公司负责人可以说“不知道”,毕竟胡士泰等人所在的上海办事处远在千里之外的中国,并且有相应的交易自主权,公司有关负责人不可能对各分支机构的全部活动都了如指掌,同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依据中国法律是不能公开案情的,但你应该充分尊重中国司法机关的决定,可以发表声明相信中国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当然也可以在案件的前期不发表任何意见,但你不能不负责任地凭借“拍胸脯”就否定中国司法机关的决定。

  中国现在有自己完备的法律体系,有自己独立而不受任何外国干预的司法系统,外国企业哪怕是高度垄断的跨国企业,不用想通过强硬的立场表达就能轻易改变中国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因为他们的决定是依法作出的,他们的工作是依正当法律程序进行的,他们是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证据之后才采取法律行动的,而且外国公司和普通外籍人员在中国是不享有超国民待遇和法外特权的。因此,任何不尊重中国法律和司法的行动都是蛮横无理的,只能表明行为人的浅薄和无知,丝毫不能影响和改变中国司法主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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