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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900套经适房当商品房卖 开发商凭空赚一亿

2009年08月15日22:1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央电视台

  吕梁市有关部门报告中提到,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非常混乱

  枣林苑小区的身份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之间变来变去,最后只补交了82万多元,还就拿到了商品房的准生证。

而在吕梁,搭上经济适用房这趟便车的,还不止商品房这一个乘客。难怪,吕梁市有关部门在出具的一份报告中提到,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非常混乱。

  这里是离石区的一处小区,小区有六栋楼房,有些居民已经入住,大部分还在装修,这的居民向记者透露,这里是当地财政部门的内部集资房,用的却是经济适用房的划拨用地。

  居民:“听说他可能是当时批的土地手续是经济(适用)房。”

  这位居民说,小区是去年才竣工交付使用的,一共有200多套。他居住的房屋是117平方米,这是面积最小的户型,房屋最大的能达到150多平方。

  记者:“购买时内部买是花了多少钱?”

  居民:“每平方米是1500块钱。”

  记者:“那你这个房子现在在市面上能卖多少钱?”

  居民:“(117平)能卖40多万。”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级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那么这个小区是否是用经济适用房用地建的单位集资楼呢?当地财政部门并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但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职工们在小区里的住房是集体团购的。

  吕梁市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哪个房地产公司我一下也说不清楚。”

  记者:“购买时花了多少钱?”

  吕梁市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你具体的到房地产公司了解一下。”

  在吕梁市国土局,记者查到了这个小区的相关资料,资料显示,小区立项时是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土地是由国土部门划拨给吕梁市住宅信用合作社,国土部门的批复明确要求,严格按照约定用途和城建规划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那么划拨土地上怎么建起了集资楼呢?记者找到了吕梁住宅合作社,虽然是办公时间,这里却空无一人,相关资料显示,吕梁住宅信用合作社主要任务是面向吕梁市各单位干部职工,通过合作形式,多方筹集资金兴建开发住宅小区,那么这处经济适用房小区当初是如何销售的呢?

  吕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冯卫东:“原来我们吕梁市这一块就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后来)合并双方(市、区)的,当时合并双方(市、区)我们也是一个事业单位,也是属于一个二级局,我们的职能还没有完全明确,真正意义上的明确让我们房产局管这一块,是去年,也就是2008年7月份,市政府才正儿八经明确了。”

  冯卫东说,由于职能不明确,直到2008年下半年,当地房管部门才正式介入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而在此之前,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根本无能为力,类似枣林苑、住宅合作社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等,他们只能被动接受即成事实。房管部门一位工作人员私下透露,吕梁市全市有无房户2000户,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平方米的特困户2600户,居住60年以前老房子需拆迁的1200户。另一方面,2005年到2007年,吕梁市下达经济适用房计划205万平方米,至今只落实23%,绝大多数还是单位集资房,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几乎没有。

  冯卫东:“你看,立项是发改委立的,土地是国土部门审的,规划、设计这些是建设部门审批的,我们国产在这个,那到你们这儿,到我们这儿,我们这儿只是给人家办理产权证,权属登记。 ”

  记者:“那你如何控制他,保障他的销售对象,不能给那些符合条件的住户呢?”

  冯卫东:“这个问题,你像,就是成立住房保障办之前,也没有明确是哪个部门具体负责这方面的事情,因此我们也很难把握。”

  那么建设部门又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呢,吕梁市建设局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而在枣林苑、吕梁住宅合作社的相关批复上,记者都注意到了这样一句话,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复核验收。

  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问林旺:“你改变用途,你经济适用房,我们讲住宅,他都叫住宅,他修房子,修的是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你如果经济适用房转变为商品房我现在没办法处理,国家不允许你转变,你转变了,我们没办法处理,你说我给它拆了,只能拆了。”

  记者:“但实际不太可能拆?”

  问林旺:“不太可能拆。”

  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国土部门来说,如果开发商改变经济适用房土地用途,用于修建别墅或商业设施,国土部门相对容易监管,而对于随意篡改规划,修建商品房,并擅自进行销售,国土部门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吕梁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金宁:“这个只能是说,有关部门加大管理力度,第二个是这件事情应该是阳光操作,哪一些人你有资格做,那我不是讲,在国土资源报上,不是很多地方就登出来了嘛,你谁有资格?那公司,公司以后,大家阳光作业就对了,这样就解决问题。”

  半小时观察:让阳光照进经济适用房

  作为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最重要的支柱之一,经济适用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近几年,各地以“阳光操作”为目标,对经济适用房的准入审核和监督管理一直在不断强化。遗憾的是,武汉的“六连号”事件、郑州的“经济适用别墅”、北京重庆大量经济适用房出租接连曝光,以及刚才看到的山西吕梁市经济适用房乱象,都揭示了经济适用房在一些地方变了味,距离真正需要它的老百姓还有一段相当的距离。

  经济适用房面向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它最大特点就是便宜。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应由地方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售价中不包含土地成本;另一方面,开发商的利润不得高于3%。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分配和转让,各类法规也都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应该说,经过十多年实践,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只要各个环节都遵照执行,完全可以确保它时时刻刻都处在阳光下。然而,一些地方却是打着经济适用房的旗号,暗箱操作,谋取私利,这才是让经济适用房变形的症结所在。

  而那些借经济适用房之壳,牟商品房之利的行为之所以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很大程度上就是看准了相关法规没有建立严厉的惩罚措施和纠错机制,房子建起来不能再拆,房子卖出去不能再退。怎么样让经济适用房真正落在百姓手里,除了细化已有的建设分配监管制度,看来还得强化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手段,才能把经济适用房推回正轨。

  无论为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还是为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合理,我们都需要建设更多的经济适用房,让安居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而只有保证了相关法规制度的权威性,良好的愿望才能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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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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