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联网电视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不是因为这款产品多么畅销,而是因为广电总局决定出手整治。广电总局的态度是,网络电视擅自下载播放网络视频节目涉嫌侵权,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随后,工信部官员公开表示支持企业开发数字电视一体机及互联网电视。
媒体据此认为,互联网电视之争,背后有工信部和广电总局利益博弈。
如何看待这场互联网电视之争?作为家电行业观察人士,我有如下看法:
一、互联网电视不应成为网络侵权的帮凶 撇开集团利益之争不说,互联网电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确实存在侵权嫌疑,这一点彩电企业不容回避,必须正视。互联网电视作为电视发展方向之一,必须有一个干干净净的“出身”才行,如果一开始就陷于侵权纠纷,对产业发展十分不利。
但是应该看到,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在中国比比皆是,不惟互联网电视所独有,互联网更是侵权的重灾区。因此,整治互联网电视侵权,应该成为中国整治盗版、侵权战役的开幕式,而不是仅此一役。
二、电视企业应该强化版权意识 知识产权观念不强,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对此很多人已经麻木不仁,甚至有不少人乐于侵权现象的存在,这样他们就可以成为侵权现象的受益人。
电视行业绝对不是净地。电视企业被外国征收专利费的情况曾经屡屡发生,最后受伤的是彩电企业自己。网络时代,彩电企业面临的情况更复杂,内容的侵权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彩电企业在发展网络电视之初,就应该首先想到会不会发生侵犯现象,而不能把自己当成单纯的电视机制造商。
三、不排除集团利益博弈成分在内 从广电总局与工信部大相径庭的表态看,这场纷争不排除集团利益之争的成分在内。实际上,二者的矛盾由来已久,中国数字电视传输标准至今犹抱琵琶半遮面,很大程度上就是两个部门利益分配不均所致。集团利益之争已经成为中国数字电视发展的巨大障碍。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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