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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疗责任保险制促解医患纠纷 医疗事故7日内可得赔付

2009年08月26日08:5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郭宏鹏8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了该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福建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今后在该省任何一家公立医院就医出现医疗事故或是医疗差错,患者均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而保费全部由医疗机构承担。
意见同时要求,所有由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都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且不得因此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本报8月3日曾经报道了南平“医闹”事件,指出解决医闹纠纷的治本之道应是疏通患者维权渠道,让法律不缺位,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整合保险公司等社会资源参与。该意见的实施,将有效缓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纠纷的合法解决。

  据了解,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即由医疗机构出资购买责任保险,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根据意见,在操作中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在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各县(市、区)设分中心,公布接案电话,主动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做到理赔与调解工作同步进行,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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