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9)武民商破字第4—21号
本院于2009年8月26日依法裁定宣告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一、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依法受理了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一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二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三有限公司、艾特尔飞机租赁有限公司、天穹航空贸易第五十有限公司六家公司申请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9年3月31日在《长江日报》作出了 (2009)武民商破字第4-2号公告,该公告的内容效力及于本公告。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于2009年9月14日上午9:00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地点在武汉市委党校学习报告厅2楼会议室(具体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小区党校路100号)。
三、参加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携带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同时,债权人应当携带有效债权凭证,便于债权人会议对其债权审查确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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