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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试点省(区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4.8万人

2009年08月27日09:4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6日讯 记者王斗斗于呐洋记者今天从司法部获悉,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区、市)、208个地(市、州)、1309个县(区、市)、14202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4.8万人,解除矫正16.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8.4万人。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的性质、适用范围、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等作出规定,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05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12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吉林、云南、山西、辽宁、河南、福建、江西、宁夏、青海9个非试点省份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先后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几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努力实践,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采取多种教育矫正方法,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建立有关规章制度,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努力解决机构、队伍和经费问题,保障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常运行。

  经过实践探索,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试点中,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脱管、漏管现象也大大减少。

  社区矫正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罪犯监外执行工作,探索在开放环境中对罪犯进行监管教育的方式方法,丰富了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内容,发挥了非监禁刑罚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了我国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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