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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旬老太被误抓遭严刑逼供 警方签协议补偿5000

2009年08月28日15: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金羊网

身上还有明显的伤痕
身上还有明显的伤痕

  警方签订协议补偿5000元费用

  7月27日下午5时许,王书兰女儿信桂侠便接到淮北市警方用手机打来的电话,让其到花沟派出所接人。信桂侠第一时间跑到派出所,见到母亲躺在地上,看到母亲身上多处受伤,于是就向警方问道:“人说抓就抓,说放就放,你们抓错人了,并且把我母亲打伤,要求给个说法并给我母亲治疗,”信桂侠看到眼前一幕,不停地流下了泪水。大约到晚上8点多,经过一番协商,办案人员和派出所长叶均已离开,王书兰躺在地上许久,无人过问。

7月28日早上,淮北警方把王书兰带到淮北市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生诊断:王书兰头部轻微颅脑损伤,胸、腰、右足软组织挫伤。7月30日,王书兰又被送往涡阳县,并签与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警大队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相山分局刑警大队在办理罗秋菊被拐卖按的过程中,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指认王书兰系共犯,刑警大队遂将王书兰上网追逃。2009年7月26日,涡阳县花沟派出所将王书兰抓获,并送交涡阳县看守所羁押。相山分局刑警大队于7月27日来到涡阳县看守所接收王书兰,后经查,王书兰不涉嫌此案,对此作出撤销此案决定。并一次性补偿王书兰人民币5000元。

  被鉴定轻微伤老人精神受刺激

  “人是被抓错了,但我母亲的伤是如何而来?”王书兰的四女儿信桂侠发出质问,自从她母亲出事到现在20多天过去了,并多次找到花沟派出所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目前,王书兰住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正在接受治疗。

  据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介绍,王书兰因精神受到惊吓和刺激所造成的急性精神障碍,需要住院慢慢治疗。

  据了解,目前,经司法鉴定,王书兰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害。

  律师说法

  被刑讯逼供,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顾网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分析认为:关于事实方面,一是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时,被害人是没有伤的,但从看守所出来后,发现受到伤害,首先公安机关有义务证明其伤是怎么形成的。如果说明不清楚,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则不仅仅是赔偿或者补偿5000元能够解决的,这里有几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办案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二是相关方面的行政责任,被害人被殴打后如果能送到看守所而没检查出来,管理上存在问题,这仅仅是一个问题。再一个就是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王伟律师说,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在我们国家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究其原因,主要问题还是我们国家刑事犯罪的在取证上,把口供作为取证主要内容,也是口供作为证明犯罪的重要证据,可以看到的是在每个刑事诉讼中,口供的比重是很大的,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改变,刑讯逼供就有存在的可能。

  刑讯逼供,逼供者受刑法制裁

  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中顾网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晓峰根据事件当事人王书兰的陈述,认为当事人有可能受到了侦查机关的恐吓及暴力伤害。如王书兰遭遇完全属实,那么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她可以在提起国家赔偿的同时,也向侦查机关和司法监督机关控告,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表示这种刑讯逼供的行为是我国司法体系所不容的,逼供者受刑法的严厉制裁。

  之所以有这么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是因为刑讯逼供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人格尊严,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会给司法制度带来深层的伤害,导致既降低其公信力,又浪费了社会资源的。近年来随着佘祥林、杜培武、李福祥等案被媒体曝光,司法工作中滥用暴力的行为成为全社会观注的热点。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希望受害人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维权行为也无疑会对司法实践的进步提供动力。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王老太可以主张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以及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本事件中,淮北相山分局刑警大队已支付给王书兰5000元人民币补偿金,此款项性质不同于国家赔偿金,并不包含承认执法错误的任何内容,故不足以为王书兰洗刷名誉损害,减轻其身心遭受的损害。

  刑讯逼供可能产生的后果:

  A、逼供者受刑法的严厉制裁;

  B、以逼供方式所取得的证言,陈述、供述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注:第二百三十四条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为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分别做出规定,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详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1款)

  这中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王书兰事件调查组领导成员之一的亳州市公安局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他掌握的部分情况。据他说,7月26日夜派出所抓获王书兰时,遭到对方反抗,在抬上警车时,被刮伤的。执法人员属正常执法行为,绝对没有对王书兰殴打和采取“刑讯逼供”等强制性措施。

  昨日,记者从亳州市获悉,安徽省公安厅领导作出批示,当地并成立调查小组,目前,亳州市公安局正在介入调查处理当中。(记者张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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