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不再作为单月工薪计个税
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征个税
【本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统一个税四个政策的执行口径,包括停止2002年的“双薪制”计税方法,明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统一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这些政策包括“双薪制”计税方法、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董事费征税问题四项。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早在2006年,广州市已经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明确“双薪”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税,即先将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再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税。“这样做法就比旧做法确定的税率低,可以说对纳税人来说更优惠”,该人士表示。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的做法,“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先除以12个月来确定税率。
通知明确,以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的,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个人转让离婚房屋的所得,允许扣除相应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按照规定的税率交纳个税。房产原值按照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计算。若转让的离婚房屋符合家庭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税。 (《广州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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