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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草案,已于8月上旬上报国务院。在4万亿政府投资的经济刺激效应递减后,高层寄望通过“20条”新政,激励民间投资入场接棒,驱动经济复苏。
中广网北京9月3日消息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深受民营企业主和市场关注的促进民间投资新政策,终于有了眉目。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在三易其稿后,《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即鼓励民间投资20条(下称“20条”),已于8月上旬上报国务院。
按惯例,如无意外,这一文件有望于年内出台。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20条”草案,内容包括扩大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范围,削减行政许可事项、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减轻民企税费负担等若干方面。这当中包括一系列政策亮点,比如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适当放开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民企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可享受税收抵免等。
在4万亿政府投资的经济刺激效应递减后,高层寄望通过“20条”新政,激励民间投资入场接棒,驱动经济复苏。
市场准入界定五领域 据知情人士透露,“20条”草案第一部分内容锁定在“扩大市场准入范围”上,提出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放宽股比限制,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为便于民间投资者计算市场准入的成本和风险,“20条”中强调,国家政策法规确立的市场准入标准应公开透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据了解,对于民资的市场准入范围,“20条”给予了划定。即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金融保险、文教卫生和公共服务领域五大领域。
扩展民间投资的市场空间,需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对此,“20条”提出,要适时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即重新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进一步缩小核准范围,减少核准事项,下放核准权限,规范备案管理。对不需政府核准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但严禁以备案名义实行变相审批。
尝试在民间金融领域破题 “20条”还尝试在民间金融领域给出更多破题性的政策安排。知情人士透露,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也被写入“20条”草稿中。“《放贷人条例》若能出台,个人将被允许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解释说,这样民间借贷将有望成为投资新热点。“起草者希望将制定《放贷人条例》写入20条,以国务院文件的高规格推动条例尽快出台。”
除法规层面有望获得突破外,在“20条”中,民间金融和民企融资需求也可能得到更多政策支持。比如“20条”提到要依法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地方性中小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而现有的大型金融机构,也要将贷款总规模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监管部门要将此纳入银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税后利润再投资可享受税收抵免 鉴于目前市场形势严峻,扩大投资存在风险,为使刺激民间投资能在短期内见效,“20条”起草者将目光投向了“减轻民企税费负担”。
知情人士透露,“20条”草稿中列入的减负政策,包括:民营企业利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民间投资用于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以适当缩短其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如果没有相应政策配套,民资不愿进入。”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专家董波分析说,在当前严峻市场形势下,民资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如无市场定价或政府补贴的“出口”,运营风险实在太大。为此,“20条”草稿还提出要合理利用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利益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资、联营和项目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参与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行业和领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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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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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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