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又接到投诉,消费者通过电视购物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货到付款,但开箱一看,根本不是他所要的货。但是,消费者却不能从投递局直接要回货款、退回邮件。”江西上饶消协秘书长吴寿福在电话中与记者谈到防范媒体购物陷阱时表示,行政监管部门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目前,媒体购物发展迅速,其主要形式有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广播购物、电话购物、报刊购物和短信购物等。然而,媒体购物陷阱使消费者防不胜防。
中消协在今天发布的“媒体购物风险大,付钱先过验货关”的消费警示中披露,据全国各级消协组织投诉统计,今年上半年,涉及销售服务的投诉量同比上升68.7%,居投诉增幅首位,其中媒体购物占主要方面。另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咨询热线电话统计,今年以来涉及媒体购物的投诉咨询超过四成,媒体购物问题呈多发态势。
媒体购物作为非现场购物模式,主要过程是:商家发布购物广告———消费者订购产品———快递公司送货上门———消费者验货付款。然而,由于在媒体购物中,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大多通过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来实现。于是,一些商家或快递公司依靠单方面设置的减轻、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条款,使得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
吴寿福介绍说,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货到付款”是货到后开包看货,货物如与自己约定的相符,即支付货款。当然,质量应当有保证,相关凭证如发票、合格证、保修卡、说明书等齐全。
而邮政速递企业的“代收货款”业务流程则是邮件的外包装如无破损,收件人必须先签字,向邮递员支付货款,然后才可开包检查。邮政速递企业的责任就是把投寄人的邮件准确完整地送达收件人签收,代投寄人收回货款,所邮送的商品品质如何,投递员并不知情。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要退货、追款,只能找投寄人,即卖方。而卖方会以多种借口推脱。
“这就是货到付款直销广告凭借邮政开办的"代收货款"业务设下的陷阱,让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往里跳。”吴寿福说。
中消协今天发布消费警示告诫消费者,媒体购物产品并非所见即所得,消费者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发现媒体购物产品的功能效果存在明显夸大虚假宣传的,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一直关注此问题的吴寿福告诉记者,“消法”和有关行政规章虽有明文规定,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且应当承担消费者为此必须支付的通讯费、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退回的邮寄费等合理费用。”可是销售者(即寄件人)的真实身份、名称、地址都不清楚,电话联系不上,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和赔偿就很不现实。
解决问题须有具体办法。为此他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就地退货退款。既然当地邮政速递企业可以代收货款,那么,在证实邮件与所约定不符的前提下,当地邮政速递企业也就有责任协助退款。
二是邮政速递企业可先行赔付。可考虑从入网企业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退赔给消费者。
三是严惩失信企业。国家邮政部门应开展调查,对与邮政速递企业签订了入网合同的企业,严把信用关,对屡失信用、不讲诚信、多次受到投诉的企业,应取消合同,不允许其成为邮政“代收货款”的入网企业。工商部门对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责令其予以退赔,以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本报北京9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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