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一审是否遗漏重要证据、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罪名是否准确,及一审死刑判决是否过重等方面。对昨日的判决,省高院作出了解释。
为什么维持原罪名?
省高院判决认为,经审查,孙伟铭购置汽车后,未经正规驾驶培训、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未考核获驾驶证,甚至多次违章。
法院认为,孙伟铭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其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什么改为无期徒刑?
判决表示,因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
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因此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
基于以上因素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
新证据为什么未采纳?
二审中辩护人提出的原判存在重大遗漏的问题,省高院审查后认为,辩护人出示的视频资料及相关分析说明,不能确认孙伟铭所驾车辆在案发前与白色微型车发生过擦挂,法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孙伟铭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孙伟铭所驾车辆与比亚迪汽车追尾的证据间存在矛盾和瑕疵问题,省高院审查认为,证人几次证言间确实存在细节上的差异,不能据此否定其证明的被追尾撞击的基本事实,且该项事实的认定证据还有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痕迹检验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在比亚迪汽车被撞部位也查见孙伟铭所驾别克车号牌痕迹,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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