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9月20日电
(景永利、韦德涛)河南新乡县一农村信用社女会计刘金红为满足私欲,挪用公款50万元供自己消费。为了偿还挪用的资金,她又设法诈骗他人80万元。河南省新乡县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刘金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刘金红是河南省新乡县人,30出头,先后在该县某农村信用社任出纳、会计等职务。2007年,她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转到几个熟人的存折上,共计50万元,并将这些公款用于购房、购车和其他费用。2008年,为了尽快还清挪用的公款,刘金红又以家人办的某印刷有限公司需要验资为理由,找到县某公司的出纳张某,用过期的银行承兑发票骗取现金80万元。不久案发,刘金红主动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4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金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刘金红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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