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国内首部慈善法规,其中明确提出,公民捐献财产将享受税收优惠。
江苏为在全国率先为慈善事业立法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江苏的慈善事业发展非常快,在全国位居前列。
全省13个省辖市和106个县、市、区都已成立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大幅增长,截至2008年底,省、市、县三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总量已超过100亿元。第二个原因是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政策的鼓励;慈善基金的管理,需要法规来明确、规范。慈善事业的下一步发展,需要一部法规让百姓对慈善事业有信心,让人们觉得参加慈善事业有实惠。
这部法规对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慈善活动纳入法规适用范围。《草案》明确慈善的定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的行为。在生活中,经常存在的为同事、同学、朋友、邻居而在特定范围内——如单位、学校、社区、亲友圈内开展捐赠和募集活动,尽管值得提倡,但其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和本条例所规范的慈善捐赠不同,不能享受各种政策优惠。
公民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公民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其个人所得税依法在税前扣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组织捐赠财产,或者慈善组织进口用于慈善事业的专业器材,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地方政府应当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优惠服务。此外,草案提出,江苏省人民政府将设立“江苏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刘海涛)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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