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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要地产商不得强制购房人交定金 属违规行为

2009年10月01日04:48

  强制交定金属违规行为

  本报讯 (记者赖伟行)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理机构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支付购房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销售商品房,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意向金(诚意金)、定金。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理服务机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并在10月15日前将有关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书面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中介服务管理所。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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