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中成长壮大的中国保险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 新中国成立6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60年来行业面貌和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保险行业由小到大,从一个基础薄弱、可有可无的行业逐步发展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保险市场由封闭走向开放,逐步发展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之一。
六十年来保险业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经历了曲折但光辉的发展历程。从1949年设立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到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从1979年逐步恢复保险业务,到1998年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从2000年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到2004年底保险业实现全面对外开放;从2003年国有保险公司成功改制上市,到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60年中,新中国保险业经历了创立、停滞、恢复、全面快速发展的四个时期,迎来了今天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一个时期(1949~1958年)是新中国保险业的创立时期。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作为国有的保险企业经营各类保险业务,同时对旧中国的保险业进行改造、整顿,翻开了中国保险历史新的一页。这一时期,保险业为配合新中国经济建设,在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安定人民生活、壮大国家资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个时期(1959~1978年)是保险业发展的停滞时期。1959年5月起,全国除个别城市外全面停办了国内业务,只保留涉外保险业务继续经营,保险业陷入了长达20年的停滞时期,发展严重受挫。
第三个时期(1979~2002年)是保险业发展的恢复与探索时期。这期间是我国逐步探索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保险业不断探索如何从传统的发展模式,向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发展模式转变的时期。1986年开始,平安、太平洋等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打破了传统的垄断经营格局,保险经营主体趋向多元化;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保险业开始实施产险、寿险分业经营;探索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试点,并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开始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国金融保险业发展实际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
第四个时期是十六大以来中国特色现代保险业的大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日益重视。2006年是保险业改革发展至关重要的一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保险工作汇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保险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保险业着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重大进展。保险业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
六十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突出成绩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行业实力显著增强 业务快速发展。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业务种类不多,保费收入较少,1979年保险业恢复经营以来,我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0%,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2~2007年的五年间,保险业年均增长18.2%,2008年实现原保费收入9789亿元,超过1980年到1999年20年间的保费收入总和,世界排名第6位,中国已逐步成长为新兴的保险大国。
资产规模不断壮大。1949年人民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仅有资本金约200万元。目前,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7万亿元。60年来,保险业积累第一个1万亿元资产用了55年,积累第二个1万亿元资产仅用了3年,积累第三个1万亿元资产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
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对旧中国的保险业进行改造、整顿,确立了由国有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保险业务的体制,经过60年的改革发展,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20多家。初步建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和所有制形式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保险市场体系。
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业在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开放过渡期最短。2004年底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外资成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共有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的境外资金通过设立外资保险机构和参股中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业,15个国家和地区的4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15个营业性机构,行业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
体制机制发生积极变化 业务经营体制改革。为了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建立了保险分业经营体制,对产险、寿险实行专业化经营。人保、平安、太平洋等综合性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产寿险分业经营体制改革。同时,为了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与水平,对农业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领域探索实行专业化经营,专业性的保险公司开始逐渐成立。保险中介市场也逐步发育完善。
公司体制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三步走"的战略,积极探索保险公司改革的新方法和新途径。以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为基础实现组织形式的转变,以保险公司境内外上市为契机促进管理体制的转变,以巩固和发展改制上市成果为新起点推动经营机制的转变。
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保险资金专业化集中运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无到有,目前达到10家,管理资产占保险业全部资产的82.6%;从资金运用结构看,实现了从银行存款为主向债券投资为主的转变。
保险创新取得积极进展 产品创新更加贴近市场需求。适应居民日趋多元化的金融保险需求,突破保险产品传统保障功能的限制,开发了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产品。适应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发了保费低廉、手续简便、保障适度的小额保险产品。适应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开发了多种形式的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产品。适应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开发了高危行业、环境污染、公众火灾等责任保险产品。目前已基本形成涵盖绝大多数可保风险领域的业务和产品体系,服务领域涉及到自然风险管理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各个层面。
营销创新与时俱进。1992年,个人营销代理制开始进入我国,成为国内保险公司普遍采用的基本销售模式之一;1996年,银行开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与此同时,其他保险中介销售渠道也不断丰富和拓展,目前,银行、邮政、车行等中介代理销售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发展,保险公司积极探索低成本的销售方式,通过利用网络、电话等方式销售保险产品,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便利、质优价廉的保险服务。
理论创新取得重大突破。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在总结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险理论创新不断深入推进。提出了保险业发展阶段理论,作出了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判断,首要任务是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发展了保险功能理论,提出现代保险不仅具有经济补偿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还具有社会风险管理功能。探索了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理论,保险业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着重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市场机制与政府推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推进创新与加强监管的关系。
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历史遗留的风险问题得到有效化解。上世纪90年代,保险公司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央行连续降息背景下保险业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利差损问题,全行业净资产为负。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保险业净资产已经达到3000亿元,历史遗留的存量风险基本得到化解。
行业快速发展中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2002年以来,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长期困扰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及时消除了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风险隐患,建立并完善了化解保险风险的长效机制,保险行业整体偿付能力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加强费率监管,发展新型寿险产品等方式,防止了新利差损的产生。
有效应对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面对这次发端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保险业通过加强改进保险监管,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结构调整,较好地防范了风险的跨境传递,有效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风险和保险意识极大提高 改革开放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消费者规模相当有限,消费者对保险的了解非常少,保险意识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保险知识的普及也日渐展开,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逐步深化。尤其是随着保险营销模式的不断创新,保险消费者了解保险的途径和渠道也逐渐多元化。从最初的个人营销代理制,到银行代理销售,再到邮政、车行、社区、电话、网络等保险销售渠道的拓展,保险开始逐渐深入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同时,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市场化体制改革的推进,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逐步提升,消费者开始主动购买所需要的保险产品,并且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多方搜集所需保险产品的信息,了解保险市场行情。人民群众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和消费行为日趋理性,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向成熟的方向迈进。
六十年来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60年来,保险业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保险功能作用逐步得到充分发挥,不仅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而且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保险业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 促进金融市场改革发展。截至2009年6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7万亿元,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3.4万亿元,持有各类债券1.8万亿元,持有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5644亿元,保险公司成为债券市场第二大投资者和资本市场重要机构投资者。有力支持了我国商业银行改革、资本市场发展和汇率改革,促进了传统的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向现代的、多层次、多支柱的金融体系转变。
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保险通过为居民消费贷款、企业出口投资、科技创新等提供风险保障,带动其他金融资源向这些领域流动,促进金融对消费、投资、出口以及产业升级的支持。目前,保险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749.5亿元,有力支持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累计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风险保障金额近60万亿元;累计支持出口贸易和境外投资1749亿美元。
保险业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挥经济补偿功能,有效弥补灾害损失。60年来,保险业通过为企业、居民提供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服务,有效弥补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的风险损失。仅2002年以来,保险业共计赔付保险金额近1万亿元,在应对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防灾防损,提高全社会抗风险能力。除了事后的经济损失补偿外,保险业还提供了防灾减灾等风险管理服务,做好灾害的预防与防范。例如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保险业充分利用一些高科技气象设备,构建防灾减灾体系,进行人工降雨、防止冰雹等,有效提高了农业的灾害预防能力。
保险业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载体 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作用。2002年以来,保险业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扭转了农业保险逐年萎缩的局面。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10.7亿元,是2002年的20多倍,农业保险责任金额达到2397.4亿元,承保各类农作物5.3亿亩,各类牲畜4.7亿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由6个省份扩展到16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目前,市场上开展的农业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基本涵盖了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各个领域。
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发挥保险公司的精算、服务、风险管理、机构网点等优势,在14个省份114个县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服务水平,减轻了政府压力,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努力为农村居民开展小额保险服务。2008年,9个试点省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4212万元,为239万农民提供了保险保障,承担保险责任金额280亿元。在15个省市开展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积累养老金27亿元,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的信用担保,转移农民因疾病、伤残或意外死亡导致的无法如期还贷风险,解决了贷款农户和农村信用社两方面的风险保障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保险业成为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机制 参与社会风险管理。通过发展煤矿和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校园责任保险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等,用经济杠杆减少社会纠纷,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
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通过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养老保险,促进多层次、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目前保险业为人民群众未来养老和医疗积累准备金2.3亿元,提供的养老健康保险产品超过1000多种,承办的企业年金占全部法人受托业务的90%,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监管发生了深刻变化 60年来,保险监管从无到有,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不断进步完善。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保险监管发生了深刻变化。
科学的监管理念逐步形成 科学的监管理念对做好保险监管工作至关重要,有什么样的监管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监管方向、监管模式、监管措施,就会对监管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科学的监管理念要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和加强诚信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着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从当前实际来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就是要通过监管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外部环境。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保险市场秩序。
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加强监管的基础建设。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仅要建立三支柱的监管框架,而且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夯实监管基础。靠制度加强监管,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靠技术加强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科学监管提供有力支持。靠人才加强监管,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正确处理运用行政手段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管。正确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不断完善支持保险创新的机制,同时加强对创新的监管,防范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正确处理外部监管和公司内控的关系,把保险公司内控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约束力。
现代保险监管框架基本确立 根据不同时期保险业发展实际,保监会不断丰富和完善保险监管的基本框架。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市场主体少,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占绝对主导地位,保险监管主要是市场行为监管。当时虽然已经提出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但并未付诸实践。
2003年开始,保险监管方式由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转变。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防范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成为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2003年初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管上迈出实质性步伐,保险监管逐步从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过渡到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
2006年以来,保监会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监管原则,2006年初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引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
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防范机制日益完善 建立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充分调动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公司内控方面,督促保险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强化自我约束,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在行业自律方面,明确了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建设的基本思路,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在社会监督方面,建立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完善保监会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等信息发布渠道。
健全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构筑了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从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三个环节,形成了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
保险监管法制建设深入推进 修改完善《保险法》。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订。2009年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保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今年10月,第二次修订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这对促进保险业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出台了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实施,我国正式推行了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交强险顺利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建立健全保险监管制度。近年来,围绕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经营管理和市场退出的各个环节,共制定出台了42项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主要领域,奠定了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的法制基础,为加强和改进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保险监管影响显著提升 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十六大以来,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社会环境日益优化,为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保险监管的行业影响力不断增强。特别是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保险工作,社会各界更加关注保险业发展。保监会与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安监总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促进了相关领域保险业务发展。
积极推进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保险监管的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在争取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以及发展"三农"保险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受到国际保险界的普遍关注,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保监会先后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国际养老金监督官协会,并分别当选这两个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成员。成功举办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和小额保险发展论坛。通过加强中美、中欧和亚洲地区的双边及多边保险监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中国正在逐步成为在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中具有影响力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发展任重道远 在新的历史时期,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面临着新的环境和新的机遇。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进程的推进,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同时,金融危机的洗礼使保险业在理念上、在经营上、在监管上发生了积极变化。保险业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真正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是坚持发展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保险业发展的着力点,重点发展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责任保险等关乎民生、关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保险业务。要针对人民群众不同的风险偏好和特色风险需求,建立健全适应性强的保险产品服务体系。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创新是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出路和动力源泉。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行业创新,培育保险业发展新的增长点,重点推进保险经营管理、风险管理技术以及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加强保险产品销售渠道建设,实施专业化、规范化、素质化管理,不断提升行业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是坚持转变发展方式。正确处理好速度和结构、规模和效益、当前和长远、抓发展和防风险、行业发展和服务全局等关系。推动保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城乡保险统筹和地区保险协调发展,加强各种业务类型、资产负债匹配的科学管理,不断提升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是坚持防范风险。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加强市场监管的法规建设,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保险市场秩序。逐步从单纯重视对个体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向关注金融保险市场整体状况的宏观审慎监管转变,更加注重通过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维护和稳定保险市场环境。继续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推动建立健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和安全。 (来源: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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