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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证管理办法难解舆论监督之困 仍缺法制保护

2009年10月14日13:28

   来源:读者报-影响力周刊

   一纸“办法”难解舆论监督之困

  王文武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令,修订后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起施行。新《办法》强化了对新闻采访权益的保护,在总则中增加了新闻机构和记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10月9日《中国青年报》)

  随着社会矛盾变得多样性、复杂性,很多地方政府对新闻监督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有些地方甚至出台措施或立法保障,支持和鼓励新闻监督。

  然而,长期以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监督权无法行使甚至被侵害成了家常便饭,殴打新闻记者、拒绝记者采访、破坏采访器械等事件时有发生,新闻监督处于十分难堪的境地。甚至有人编出口号:“防火、防盗、防记者”。可以说,新闻监督正在遭遇空前的物质资源堵塞和法制保护软肋。

  那些人和单位的霸气、底气何来?笔者认为,一纸记者证之《办法》难解保障之困。

  直到现在,新闻监督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保护条文和对干涉者的严厉惩戒条文,加之一些单位和部门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很反感,新闻监督的环境十分尴尬。

  缺少法制权力保护的新闻监督,不仅缺乏监督效力,甚至“杀伤了自己”。一些地方多有处罚惩戒媒体的规章制度,却鲜见保护媒体和记者的政令条文,一些人对记者“穷凶极恶”就不足为奇了。

  新闻监督权是记者正当的职业权利,更是媒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一个国家、单位、部门的进步,往往与舆论的监督促进是分不开的。

  多年来,虽然有很多人呼吁《新闻法》的出台,但直到现在仍是空白。即使一些权威人士支持出台《新闻法》,却过多要求对新闻监督权进行限制,甚至重管理、轻保障,以牺牲新闻自由为代价。

  在10月9日的世界媒体峰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指出,“鼓励和支持中国媒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增强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愿“新闻机构和记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利剑”能够尽快铸起。

责任编辑:邰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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