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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房产纠纷惊动最高法 省政法委挂牌督办(图)

来源:南海网
2009年10月14日14:48
  一套160平米房产纠纷4年无法解决,最高法发监督函,省政法委挂牌督办

  海口一起“小”纠纷惊动最高法

  本报讯这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却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案件从区法院到市中院再到省高院,最后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监督函,省政法委挂牌督办。今年9月1日,海口市中院就此再次召开听证会;10月12日上午,海口市中院有关负责人邀请多家媒体,介绍该案有关情况,表示愿意接受媒体监督。目前该案还在办理和审查当中。

  记者 陈标志 文/图

  因债务官司要求查封一套160平米房产

  突然摘下老花镜,往桌上一搁,然后情绪变得激动起来,声调也陡升八度,坐在海南特区报记者对面的郑廷进,因为记者提出的一个“不合适”问题,脸色铁青地说:“你听我慢慢讲嘛!”尔后,他又接连说了几声“对不起”,然后将自己手中的材料,一一递给记者。一边递材料,郑廷进一边指着材料中的“关键”的文字,逐词逐句大声念起来。

  年过半百的郑廷进是一名普通的海口市民,他4年的奔走、不断向有关部门申诉和反映情况,是因为一套160平方米的房产。

  郑廷进介绍,2000年底,他与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打起了官司。“他们公司欠我100多万元,其中30多万元是我借给这个公司的,公司负责人称手头紧。另外几十万元是我给他们公司做装修的工程款。”郑廷进说,他1988年为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做国际贸易商务大厦部分装修工程,“因为要做他们的工程,所以才借钱给他们。”由于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向郑廷进支付和归还这笔款,2000年底,郑廷进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还款。在龙华区法院初审和海口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要求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所欠郑廷进的相关款项。

  “我随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但他们公司无力支付,法院也一直没有找到该公司可执行的财产。”郑廷进回忆说,一直到2005年,他发现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在国际贸易商务大厦有一套160平方米的房产,这套房产在2002年被法院查封。郑廷进便向龙华区法院提出轮候查封的执行请求。龙华区法院经过调查,于2005年5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该处160平方米的房产。

  一起小“执行纠纷”案件由简单到复杂

  “在法院查封该房产的第二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找到我,希望能达成和解协议。”郑廷进说,他这才知道,2005年4月20日,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刘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收取了买主相应房款,而这处房产正是郑向法院提出轮候查封的160平方米的房产。2005年5月11日,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廷进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以22万元价格抵偿郑廷进。

  “我认为,这处房产因为另案在2002年就被法院查封,在法院未解封期间,该公司买卖该房产是不合法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郑廷进说,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他将相关材料送到了龙华区法院,“该公司也将19万元退给了案外购房人刘某,刘写有收据。”

  据郑廷进介绍,后来案外人刘某向龙华区法院对此提出异议。“2005年7月7日,龙华区法院对此举行了听证。”郑廷进说,“刘某在听证会上,不承认19万元的收据是他写的,我就要求法院对这张收据笔迹进行鉴定,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

  经过权威部门多次笔迹鉴定,龙华区检察院认定该份收据笔迹就是案外人刘某本人笔迹。“刘某最后也承认该份收据上的笔迹就是其本人的。”郑廷进说,龙华区检察院做了一份意见,建议法院立案复查。2006年6月13日,龙华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案外人刘某与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购房合同,并向海口市房管局出具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处房产过户到郑廷进名下。

  “我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但就在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龙华区法院于2006年7月7日下发了一份通知,停止我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是接到海口市中院通知,要求对该案进行复查。”郑廷进说,简单的案子开始变得复杂起来,也让他走上了不断申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漫漫长路。

  据了解,问题的焦点在于案外人刘某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海口市中院与龙华区法院意见不一,以至在省高院2007年6月下旬召集海口市中院、龙华区法院召开的案情协调会后,龙华区法院在向省高院反馈的一份“执行报告”中,仍坚持自己的观点,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刘某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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