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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机关推司法鉴定公开制度 让当事人放心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09年10月15日08:45

  山东省检察机关推行司法鉴定公开制度

  “阳光鉴定”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孔繁平 卢金增

  “省检察机关推行‘阳光鉴定’制度,想方设法打消当事人的种种顾虑,出具的鉴定结论令人心服口服……”在近日一次采访中,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告诉记者。

  人大代表的这番话是针对今年年初山东省检察院出台的《司法鉴定公开制度》说的。该制度要求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检察工作秘密、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应依法将案件的受理、标准、程序、过程及结论,全部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截至8月底,该省检察机关采用“阳光鉴定”工作模式处理涉及人身伤亡突发事件11起,其中包括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案和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突然死亡案;出具检验鉴定689份,准确率达100%;纠正或改变其他部门原鉴定结论13份,为案件的准确定罪量刑和依法平息缠访缠诉事件提供了坚实的证据支持。

  “我们所做的就是要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满足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客观需要。”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告诉记者。

  社会力量参与,增强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措施一: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和会诊讨论。

  释义:组成由法医技术人员和医学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严格按照尸体检验程序进行规范操作,细致检验。对个别疑难复杂案件由法医和聘请的医学专家会诊讨论,使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更具客观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操作实例:今年3月,胶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何某死亡,其家属认为系看管干警刑讯逼供虐待致死。山东省检察院受理后,启动“阳光鉴定”程序,除聘请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心内、呼吸、消化、血液的多位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外,还邀请死者亲属见证尸检。经鉴定小组对此案一系列复杂疑难问题逐一进行周密会诊讨论后,鉴定小组作出了“系长期营养不良、不同时间多次皮肤损伤等因素导致低蛋白血症、感染、酸中毒、水电解质严重紊乱最终引起休克、恶性心律失常死亡”的鉴定结论。对此,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后看守所干警姜某因涉嫌玩忽职守被依法逮捕。

  记者感言:吸收多位医学专家参加,使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处于社会监督之下,从制度上消除了暗箱操作的空间。社会力量的参与,既保证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打消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官官相护”的疑虑。

  当事人“跟踪”鉴定,给群众一个明白

  措施二:邀请当事人近亲属、律师和当地具有相关医疗知识的人全程见证。

  释义:检察技术部门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征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的意见,听取他们对司法鉴定的意见,邀请死者近亲属、律师及其家属推荐的具有相关医疗知识的人员,对尸检全程见证。

  操作实例:利津县57岁的军属李某去年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间突发心脏病死亡。今年1月,该省检察院邀请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和省法院的法医,聘请齐鲁医院心内科、病理学医学的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并邀请死者两名亲属及委托的法医“跟踪”见证尸检全过程。经过细致勘验和充分讨论,该院作出“系致心律失常性右室心肌病导致猝死”的结论。随后,鉴定小组还对死者家属疑惑的问题,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答,使死者亲属心服口服。

  记者感言:鉴定小组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共同进行尸检,避免了检察机关法医的“一家之言”,提高了鉴定的可信度。目前我国法律未对当事人见证司法鉴定过程进行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家属一般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在处置人身伤亡突发事件过程中,允许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和信得过的医生见证尸检过程,无疑会打消他们的疑虑。

  释疑解惑,让群众心服口服

  措施三:鉴定结论告知,向当事人提供涉及司法鉴定等法律知识的解答。

  释义:鉴定结论作出后,法医技术人员在办案检察官主持下,对当事各方进行鉴定结论告知,对其不理解或存在疑惑的问题,从医学、法医学角度进行详细解答。

  操作实例:王某在被茌平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期间突然死亡,其亲属怀疑王某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致死,拒绝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死因进行鉴定。今年4月,山东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聘请省病理质量控制中心的病理专家共同进行尸体检验,并邀请死者亲属及其委托的律师和当地医务人员对尸检“全程跟踪”见证。鉴定结论作出后,在办案检察官主持下,鉴定人员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结论,对死者家属疑惑的问题,运用医学、法医学知识,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答,使死者家属心悦诚服地接受鉴定结论。

  记者感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只告知当事人司法鉴定结论,不告知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司法鉴定人员协助案件承办人对鉴定结论的依据、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让当事人明明白白,使其心服口服。“阳光鉴定”把严肃的执法过程变成贴近群众的工作方式,把规范的法言法语变成通俗易懂的表述,畅通了人民群众了解、监督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渠道,从制度上消除了“暗箱操作”的空间,保证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提升了鉴定结论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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