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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就要为“红头文件”规定有效期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15日08:51
  法眼观察

  朱海滔

  《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从10月15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根据规定,今后政府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两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10月14日《辽宁日报》)。

  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应该说,一部规范性文件都是在某一特定的时期,针对某一具体问题作出的相关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少文件也会“不合时宜”,必须及时废止或修订。否则如果仍然按原来的文件执行,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会制造新的矛盾。

  但如今有的“红头文件”虽然出台时间久远,但其生命力却依然顽强,即便是一些“暂行”、“试行”的“红头文件”也都长效不衰,威力恒久,结果往往造成一些由此而来的行政行为有悖于当前现实,出现了不少让人哭笑不得的咄咄怪事和荒诞事件。前几年,一条鲜活的生命被火车轮吞噬,而铁路方面却表示,只能按“最高300元”的标准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其依据是1979年铁路部门的一个暂行规定;还有某地运输部门撞死一位路人后,拿出以前“革委会”时期的红头文件,按几十年前赔偿粮票的标准来搪塞受害者家属。

  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不合时宜的,有悖现行法律法规的,甚至是损害群众利益的“红头文件”,在某些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或是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后,依然还在神气活现地发挥效力呢?深究之下发现不外乎有三种原因,一是部门利益作祟,老文件可以使部门获取利好,他们自然要“护着不放”;二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专司清理文件的机构和规章制度,以致形成无人管的局面;三是懒政作怪,“执政为民”意识淡薄,文件发出后就不再过问,而是任其自生自灭,任凭过时的“皇历”给百姓添乱作难。

  世间任何事物总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但要在思想和其他工作上与时俱进;作为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管理措施、方法、决定和意见等的“红头文件”也应与时俱进,这样及时废除已不适合时代与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让过期的红头文件及时“作废”,让不合时宜的“红头文件”及时“下岗”,使之退出行政管理工作范畴,才能有效防范行政文件与时代脱节的状况,有效规范政府自身的行政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红头文件”规定有效期,是党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与时俱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体现。我们为辽宁省这种主动给文件规定有效期的做法大声叫好,也期待其他地方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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