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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设立“保质期”值得期待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15日18:45
  “10月13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从10月15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红头文件设立“保质期”过期作废。(10月14日《辽宁日报》)

  据报道该省《规定》,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长期以来,规范性文件不规范,“拍个脑袋文件出台”。许多“暂行”“试行”的文件一“暂行”一“试行”就是几十年的“终身制”现象比比皆是。这些“终身制”红头文件有的早已时过境迁,有的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相违背、相抵触仍然在“暂行”“试行”,不仅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而且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红头文件”作为地方性的政策规定,它的出台往往是适时而生,或者是从政府自身需要和利益出发,文件多而滥、“文件打架”、文件损害群众利益,甚至违法现象也屡见不鲜。“文件终身制”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如果规范性文件不规范,不能与时俱进,就等于间接赋予政府部门“立法权”。政出多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擅自出台维护自身利益的各种不规范、不合法的文件,无疑是给“部门利益合法化”提供最有力的错误支持。

  对红头文件进行必要的清理,设定“保质期”,打破终身制,是法制的进步,也是政府取信于民,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制定出台红头文件的效率,是为了提高红头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保证其在具体施行中的畅通。从长远看,一份民众认可,科学合理的红头文件,比一份不尽人意,不被民众认可的红头文件,施行更加顺畅。清理红头文件,让红头文件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必须要多听听群众意见,理应问智于民,让群众参与其中,这些程序可以既保证政府部门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政,又减少了红头文件的“打架”“撞车”违法现象,红头文件不仅是“管民”,更是为民、利民。打破红头文件“终身制”,设立“保质期”是依法行政的必须,也是民众的期待。辽宁的做法,值得推而广之。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郑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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