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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表决通过 政府越权决定人大常委会可撤销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16日08:46
  于今天正式交付广东省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并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亮点颇多:政府越权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重大事项讨论存在争议可召开听证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应报告人大……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凡涉及到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有专家评价,该办法的修订,将有力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权的落实,是广州民主法制建设试点的重要内容。

  据介绍,去年年底,广东省委就已将广州市确定为民主法制建设的试点城市。此次提交审议的《办法》先后六易其稿,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小丹多次提出修订的原则和要求。

  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杨清蒲介绍,《办法》修改明晰了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他表示,科学界定重大事项是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前提。

  记者看到,《办法》将两类“重大事项”修改为三类:一类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第二类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三类则须交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意味着人大的监督有了对象和具体的目标,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过去重大事项范围不够清晰、项目不够明确,而造成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缺位的问题。

  《办法》针对“一府两院”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措施,这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即对应当报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记者翻阅《办法》发现,新增的重大事项项目有十项。

  其中,由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新增三项,包括市委建议由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及本级财政决算。

  同时,应当向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也新增了三项:一是实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二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三是本级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对于批准权不在市人大常委会,而在上级政府甚至是国务院的重大事项,也被列入应当向常委会备案的范围。此类项目共四项:一是区县市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二是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三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这意味着推进依法治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共事业、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项目等问题均被纳入重大事项范围。

  规范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程序是《办法》的又一亮点。为提高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办法》新增了征求意见、组织调查研究、扩大公众参与、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等内容。

  《办法》规定,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或存在较大争议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杨清蒲表示,此条旨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使常委会在审议时能充分了解该重大事项的关键问题和民意,并及时听取专家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能力和水平。

  《办法》还新增规定,要求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应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跟踪检查等规定。

  邓新建邓珺

  本报广州10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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