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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灰色地带补漏 影响力受贿纳入反腐败范围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0月17日01:51

  权势“影响力”反腐

  受贿罪增加两类人群:领导身边的人和不在位的领导人

  本报记者 吴红缨 重庆报道

  领导身边的人收受贿赂,即使不在位,也将构成犯罪。这类人员受贿罪,有了个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该反腐新罪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日前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拟定。

  接受采访的司法界人士表示,这一新罪的确立,将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腐败打击力度,是我国廉政建设在立法上的进步。

  补漏受贿“灰色地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用对象,主要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将构成该罪。

  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就受贿罪作了专门修订。

  即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违法收受贿赂,将构成犯罪;同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亦在犯罪主体之列。

  这次最高法和最高检确立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便是针对该应修订条款的具体罪名。

  之前199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离退职官员及其亲属,关系人员行贿行为的认定,一直比较棘手。

  四川省高院一位法官称在过去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者收受钱财,必须告之国家工作人员,方能作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受到惩罚。

  而在不能证明有“告之”行为的情况下,就无法以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而现实生活中,利用官员影响力,私自收受财物的亲属大有人在。”上述法官说。

  同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影响,收受他人钱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法院在受理时,也往往受限于身份,难以定罪。

  “因为离职的人没有职务便利了,按照现在刑法规定是处理不了的。”江西犯罪学会常务副会长李云龙称。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称,近亲属主要指法律所指的父母、子女,夫妻;而关系密切者,包括朋友,老乡,秘书,司机,情人等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人,“扩大了受贿的打击范围”。赵长青说——他参与了1997年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刑法对受贿罪加以修订的另一大背景,是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中规定有“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作为条约签订国,打击这类犯罪,是中国要履行的义务。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便是与‘影响力交易’类似的罪名。”赵长青称。

  中央四中全会精神落地

  “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解决了过去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比较易于操作,体现了我国廉政建设在立法上的进步,更体现出中共对反腐的力度和决定。”李云龙称。

  于执政党而言,反贪反腐,是新形式下的急迫要求。长期以来,子女和亲属受贿和官员财产申报是反腐的两大关键点。

  中纪委书记贺国强9月30日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指出党的事业愈发展,党的建设愈深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愈要抓得紧而又紧。当前,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

  而2008年起,中纪委已相继出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决意将推进一批改革措施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

  “除了党内的反腐,普适性的制度建设也至关重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称。

  高层也更加重视这一问题。据相关反腐专家指出,中共将通过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各种形式细化,以落实四中全会关于反腐倡廉的一些决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立,便被认为是举措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也做了修订。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修订后,将量刑改为,“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清华大学一位学者表示,过去惩治腐败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对刑法修改提出了要求,比如说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直接收钱,而是利用他的近亲属或者有特定关系的人收受财物,这样的情况下,有的司法机关没有去合理的解释当前的刑法,未能有效惩罚犯罪,而此刑法的修订较好地解决了其中一些问题。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所确定的其他罪名一样,其时间效力及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期间。

  但由于全国还未有一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判决,其在今后的审判中如何适应,受到司法界广泛关注。

  赵长青称,比如哪些属于关系密切人,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具体如何认定,都需要进行清晰的界定。

  “这可能由各级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界定,或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对认识比较一致的行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予以规定。”赵长青称。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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