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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多层次构建家庭暴力防控体系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17日09:12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公安机关要把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及时处理受害人求助;各级政府部门应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紧急救助、法律咨询、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构建多层次的家庭暴力社会化防控体系作出具体规定。

  厦门市妇联近年来的信访统计数据显示,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信访总量的10%到20%,因家庭暴力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2001年以来,全市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共有34件,其中死亡21人。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由于家庭暴力常被当作一般家庭内部事务处理,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虽然对禁止家庭暴力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如何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助等方面,却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有必要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决定》把“家庭暴力”界定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没有作性别和年龄上的区分,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容易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根据《决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投诉求助,受理单位除了要做好劝阻、调解工作外,还必须履行回访义务;公安机关要把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受理范围,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分别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理;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

  此外,《决定》还就建立家庭暴力救助场所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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